赵汀阳:“自造人”:主体性思维的梦想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755 次 更新时间:2019-01-16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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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汀阳 (进入专栏)  

尽管基因科学和人工智能从一开始就在理论上敞开了不确定的未来,埋下了未知的风险,但在过去的六七十年里,基因科学和人工智能无论前进还是停滞,都不是十分激动人心的消息,因为距离成功或危险似乎都很遥远。近年来开始有了真正惊人的消息,比如阿法狗的出现,可见实践使问题尖锐化。人类需要眼见为实,能够眼见的事实才具有震憾心灵的力量,但其实隐藏在轰动新闻背后的技术研究远比事件本身惊人得多,因此,在很多情况下,等到眼见为实就意味着为时过晚。现在就已经看不到有什么方法能够控制技术的非理性发展了。

近来出现了对基因科学和人工智能的广泛质疑、忧虑和批评,但并非每件事情都能够通过批评而亡羊补牢。能够补救或者及时勒马的事情基本上都属于前现代,对于今天人类所面临的科技问题,恐怕就难以控制。金融资本主义和高科技的联手就几乎注定了没有回头路,所有惊人的事情迟早都要发生。因为没有一种力量能够强过资本和技术的同盟。在资本和技术面前,伦理批评尤其无力。也许需要全球合作建构的法律和政治才可能为技术冒险设限,但即使有了相关的法律,也未必充分有效。事实上,从更深的层次来说,这一切都是现代主体性思维的逻辑结果,而主体性思维早已变成了现代人的思维定式,因此,技术的非理性发展是现代人共谋的结果,所有坚持主体性思维以及现代价值观的人都是共谋者。尽管人们对现代主体性思维方式已经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但反思归反思,要改变思维方式却很难,何况技术发展可能带来的巨大“好事”始终是难以抵抗的诱惑。

基因科学就是一种巨大的诱惑,它远远不止是经济利益,更是一种存在论级别的生命升级诱惑,即人试图超越人的概念而变成另一种更好、更高级的存在。这是主体性思维的一种极端梦想。就其根源而言,现代的主体性梦想始于中世纪的宗教信仰,这件事情听起来很是悖谬,因为上帝的概念压制了人的概念。但事实上许多不合逻辑的事情确实产生于矛盾之中。中世纪的僧侣和学者希望能够理解上帝的精神,而理解上帝就需要了解上帝创造的万物,因此,中世纪的人们研究了各种事物,从植物、动物到海妖和天文。尽管以现代知识标准来看,中世纪的研究大多数是不科学的,但问题不在于科学性,而在于研究性。对万物的研究潜伏着一个颠覆神学的人文问题:既然需要研究一切事物,那么就更应该研究人,因为人是万物中最为奇妙的存在,包含着上帝创世的最多秘密。事实上,“现代第一人”彼得拉克就是依照上述逻辑而发现了人的问题。一旦对人的反思成为一切知识的核心,人就进而获得了思想的核心地位,于是,人的问题就高于一切问题。

在此可以看到,正是宗教的知识追求培养了宗教的掘墓人。笛卡尔、霍布斯、康德等所建立的主体性将人定义为自主独立的存在,成为了世界的立法者,于是建构了现代人的“人”的概念。后来,主体性概念不断膨胀,人拥有的天赋权利越来越多,以至于已经远远突破了自然人的概念,成为一种“自造人”,即自己决定自己成为什么样的人。这意味着,人不满足于被自然或上帝所创造的原本状态,也不满足于被社会和历史所定义的事实,而可以成为自己想要的人。今天通常认同的人的概念正是“自造人”的概念,在这个意义上说,基因编辑的人或人工智能都是“自造人”概念的逻辑结果。

人为自己设立的主体性,或者“自造人”概念,就其内在逻辑而言,意味着如此的意义:(1)人是具有自主意志和思想的主体,摆脱了上帝的精神支配,因此获得了存在论上的自由(也称形而上的自由);(2)存在论上的自由意味着人可以塑造自己,重新定义自己,甚至创造自身,就是说,人获得了存在论上的完全主权;(3)存在论的主权意味着,每个人都是自己的逻辑起点,不再需要历史的起点,不再被历史所说明,也不再被社会条件所说明,更不需要被他人观点所解释,于是个人高于历史、高于社会背景、高于自然性,简单地说,存在论上的自由就是取消历史、社会和自然对人的说明力;(4)既然每个人都不被历史、社会和自然所定义,每个人都是自己的逻辑起点,那么每个人就可以选择人的概念,人类更可以选择人的概念,而选择人的概念就当然要选择“最好的”概念,即兼备一切优越功能的人。按照这个概念及其逻辑,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就几乎是必然的选择。

当然,一开始的时候,自造人的努力并没有显示出危险性,反而被认为是人类的伟大成就。自造人的最初步骤只是教育,试图通过教育来教化自然人,使之成为启蒙人,人类文明因此获得巨大的发展。进而发现了优生学,通过自然生殖的基因组合而造就更优秀的人。

在当代,还可以政治之名去重新定义人,比如变性人、同性婚姻、女性主义之类。有一则新闻说,某个欧洲人申请把出生日期从1949年改为1969年,理由是他认同1969年出生的人,所以决定变成1969年出生的人。当然被拒绝了,但是他提出了难以反驳的理由。他认为,既然别人可以违背自然身份而进行变性,那么,同理,他也应该可以要求身份改变。这个新闻是否属实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其中的理由符合自造人的逻辑。可以想象,以此类推,人们只要愿意,就可以主体性的名义提出诸如此类的种种要求。

因此,只要具备技术条件,基因科学和人工智能都必定出现,人类的所有自身革命都在自造人的逻辑上。对于自造人的种种革命,人们总会提出某种伦理批评,但另一些人也能够提出伦理辩护。在此我们可以发现,伦理批评和伦理辩护同样缺乏必然的力量,因为无论伦理批评还是伦理辩护,都基于双方共享的主体性概念和现代性逻辑,就是说,只要认同了自造人的逻辑,就很难排除某一种改造的合法性。在此,主体性概念难免遇到“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困境。正如宗教的知识追求培养了宗教的掘墓人,现代的主体性逻辑也同样培养了主体性的掘墓人:只要坚持自造人在主体性逻辑上的一致性(consistency),那么,基因科学将创造的超人和人工智能将创造的超级智能就都是合乎逻辑的结果。

于是我们发现,对于基因科学和人工智能的有效批评不属于伦理学,而只能是关于技术可行性的批评,或者是来自存在论的批评。

就基因工程而言,目前的技术尚未足够成熟。如果允许使用不太准确的比喻,可以说,基因类似于语言,我们可以把人类基因看作是由25000—39000个句子组成的一篇文章(各个单位对基因数目的测定略有出入),那么在充分理解基因这篇文章的全部意义、整体结构以及所有意义单位之间的关系之前,可以对基因进行改写吗?改写之后真的在任何意义上都更好吗?改写确实只有好处而没有副作用吗?更准确地说,敲掉某些基因词汇,甚至删除某些基因句子,真的能够确保是对这篇基因文章的改善吗?疑点非常多。目前的基因编辑仍然只是试图敲掉某些“不够好”的基因,这就已经非常可疑了,而基因技术的远景更在于改造人类基因或者为人类基因增加一些据说有巨大好处的新基因,相当于修改一门语言的词汇和语法,或者为一门语言增加新词汇或新语法,从而增加语言的表达力。比如说,增加能够克服一切疾病的基因甚至能够长生不老的基因,那么,这种远景就更加需要审慎反思。

如果是为一门人类语言增加新词汇或新语法,应该说是发展了这门语言,之所以能够这样说,是因为人类已经对语言有着充分的理解。但是对于基因,人类目前的理解仍然是很不充分的,应该说,从整体到局部关系都仍然没有透彻的理解。因此,基因语言中的每个词汇和每个句子都可能有着人类尚未理解的伏笔,人类还不能够完全判断每个基因的潜在意义。从基因进化的角度去看,就更没有理由去确定哪一些基因是没有用的,或者是可以随便改写的,因为人类的所有基因都是长期自然进化的结果,那些无用的基因可能已经自然淘汰了,而进化所保存和积累的基因都蕴含某种有用的功能,在这个意义上,敲掉某些基因可能蕴含已知或未知的风险。

同样,将来如果试图为人类基因增加新词汇或语法,也有可能破坏自然进化出来的基因安全结构。生命已经有二十亿或三十亿年的进化史,基因的数量、结构和关系是千锤百炼的均衡。这一点与语言不同,语言的历史不过数万年,仍然处于开放状态,远未成熟,所以语言可以随意增加词汇和语法,但基因这种自然密码系统却未必如此。

再者,从存在论的角度来看,一切存在的先验本意就是继续存在。因此,任何存在的存在论限度就是不能违背“继续存在”的原则,否则等于自杀。在这个意义上,基因科学和人工智能都有可能突破人类的存在论界限,从而违背人类生生不息的先验目的。人类贵在有理性,所谓理性,其中一个重要性质就是风险规避。因此,避免挑战人类存在的存在论界限,就是最根本的风险规避。

不过,能够突破人类的存在论界限的人工智能或基因技术尚待时日,或许人类会在临界点(所谓奇点)之前恢复理性。更令人担心也更为现实的问题是,人类或许还没有达到冲击存在论界限的时候,就已经陷于自取灭亡的困境。技术的奇迹有可能导致无解的政治问题,比如说,由技术发展所产生的极端不平等就非常可能引发社会暴乱。

一般来说,量的不平等仍然有望维持某种程度的秩序,但质的不平等就可能导致你死我活的决战,比如说,生命上的不平等就可能导致不共戴天的冲突。一旦基因科学取得决定性的技术突破,能够使人长生不老,或者使人获得超级智力,可以想象,由于资源限制以及权力分配,长生不老或超级智能的技术显然只能用于小部分人,而不可能成为普惠所有人的应用。那么,绝望的大多数人就很可能以死相拼,宁愿同归于尽。

人类历史证明,资源稀缺是导致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资源稀缺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共享幸福。也许基因科学和人工智能能够做到让所有人都过上衣食无忧的生活,却不可能让所有人都升级为超级人类。最好的事情永远是稀缺的,因此,最好的事情更可能引起更恐怖的冲突。可见,技术的风险首先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技术的社会和政治后果。在这里存在着一个比技术本身更危险的倾向:好事引发斗争,绝对好事引发绝对斗争。所以说,人类有可能在死于坏事之前就死于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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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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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探索与争鸣》2018年第12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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