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的世界法律体系中,成文法和判例法在不断地互相借鉴。例如,在欧洲法上,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过分强调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差异也许是错误的……对于前者而言,成文法同样起着决定性作用,反之对于后者而言,判例也起着重大作用”。德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的代表,也存在较为成熟的判例制度。在历史上,由于官方建档的需要,德国在编纂整理判例等裁判文书上有一定的既有基础。到近现代以来,加上对判决说理的强调,判决不仅要向当事人说理,也要同时使社会公众信服,从而促成了判例的公开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下笔者从纸媒上的德国判例、网络上的德国判例、判例的公开化原则和限制这三个方面加以整理、介绍。
纸媒上的德国判例
在德国的判例体系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负责审查法律适用中的合宪性争议,其判例处于最顶端的位置,对全联邦的法律适用活动具有影响力。该法院和德国联邦法院是德国司法的最高审判机构。它们自建院半个多世纪以来,每年都依照专业领域,各出版一册或若干册精选的、厚达几百页的判例集,即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集》《联邦法院民事判例集》《联邦法院刑事判例集》等。这种判例编纂,在德意志第一帝国时代即已有基础。以刑法为例,从1871年德国统一到二战期间,每年均出版有《帝国法院刑事判例集》。其中收录的每个判例,均在案情介绍之前,对判决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称判决主旨。二战结束后,盟军占领德国期间,则编纂出版有《英占区法院判例集》等。这些判例,在德国的司法实务和学术讨论中具有重要影响,也得到法学界频频引用。在最高审级以下,也编纂有判例集。像巴伐利亚州高等法院,自联邦德国建立以来一直专门编纂他们的判例集。其他州高等法院,也有联合起来编纂的判例集。
纸媒上的德国判例,除了上述的判例集形式之外,还体现在各个重要的专业杂志上。每个星期,德国的各级法院都会在一本《新法学周刊》杂志上登载他们觉得有意义的最新判例,判例经常邀请学者附带评论。该周刊的年度合订本达四千余页。以周刊形式刊载判例和实践性论文,有助于法律界及时交流学术和实务信息,这种做法开始于1871年德国,只是当时称作《法学周刊》。除周刊外,各级法院还不时会在各学科的法学杂志上刊登一些案例,例如,《法学家报》《新刑法杂志》《经济刑法和税收刑法杂志》等。判例集、专业杂志可以公开订阅,也可在科研院校的馆藏中查得。
网络上的德国判例
在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德国判例制度也走向了数字化,这显著提高了判例及相关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的比率。
判例数字化的方式有二:第一种方式是,将前述纸媒上的判例收入相应的法律数据库。在这些数据库中,尽管可查到相当多乃至大部分判例,但仍不可以说是百分之百完整的。因为,这些数据库在收录判例时,存在选择性收录的现象,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在向数据库提供信息时,其信息也可能不完整。第二种方式是,法院自身网站提供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德国是联邦制国家,没有全国统一的裁判文书网。但是,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联邦法院、各州各级法院均有自己的网站。从这些网站上可链接到相应法院的裁判文书数据库,进而查到判决、决议等各种有效的裁判文书。未立案的和直接驳回的除外。在德国联邦法院的网站上,公众可以免费查得2000年后的判例,以供非营利目的的使用。之前的判例,公众也可向其索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网站上可查询到1998年后的判例。各下级法院也有相应的数据库可供公众查询。以北威州为例,该州有杜塞尔多夫、哈姆和科隆等三个高等法院(相当于我国的高级法院),其下还有各州法院和地方法院(相当于我国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在北威州各级法院各自的网站上,均有链接,共同指向北威州判例数据库。从该数据库中,可查得整个北威州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涉及民事、刑事、行政、金融、社会福利、劳工、职务监察等各领域。
判例公开化原则和限制
司法信息公开是法治原则的体现。在德国,所有的有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全面地加以公布。1997年2月26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此作出过判决,确认法院有义务公开其裁判,这是其宪法义务,国家机构和私人均可要求其公开。根据《德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判决及法院为此归纳的主旨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各个法院官方网站的数据库中,所找到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是完整的,不会出现比较重要却没公布的判例。法院在引用先例时,不能援引不公开的判例作为正式依据。判例公开后,才能产生约束或影响裁判活动的成例。当然,法院在有充分理由时,可能作出新的判例。
判例公开化这一原则,并不妨碍司法工作人员的研究自由。相反,公开化原则也旨在促进法学研究。法官、检察官等在从事审判、检察等业务活动时,经常也研究案例、法律理论等等。判例必须公开,不妨碍法律职业者和学者一样,出于学术目的,对判例加以归纳、研究,或者整理出自己的案例库,用作业务参考。鉴于其学术研究的性质,以这种方式整理出来的案例库,不是制度性的判例库,不具有正式性的法律效力。同时,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判例公开化这一原则面临如下两点限制:
第一,案件本身的信息含量。有的普通案件过于琐碎或者过于简单,承办法院可能从减少工作量的角度出发,认为案件实在过于普通而不上网。但是,如果当事人、律师或有关心相应案件者认为需要上网,则可要求案件上网公开。特别是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要求案件上网公开。
第二,保护诉讼参加人的个人信息。这种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要对诉讼参加人的私人信息做技术处理,以保护其个人信息不被滥用。这类需要做隐没或者删除处理的信息,包括诉讼参加人的姓名、住址等等。其次,如果当事人为未成年人,则不能公开其裁判文书。《德国少年法院法》第6条规定,不能公开未满18周岁的当事人的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目前在德国,有关未成年人的裁判文书没有上网。
以上是德国判例编纂情况及判例公开化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方式。在我国以裁判文书上网为象征的司法信息公开化进程中,希望德国的经验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
作者简介: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18年12月13日,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