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中之: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建构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5 次 更新时间:2018-07-31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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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中之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建构中国特色慈善伦理规范体系。慈善伦理规范体系对慈善活动的调节有着特殊意义,它引领多元慈善伦理动机,回应多方面慈善伦理挑战,支撑慈善法律规范体系。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建构包含两大层面,仁爱是其基本原则,自愿、诚信、平等、尊重是其主要规范。推动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躬行践履,需弘扬中华传统慈善美德,加强对青少年的慈善意识教育,倡导“勿以善小而不为”的伦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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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代表着人类的良知和文明,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慈善事业开始复苏,并在21世纪获得迅猛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回答时代提出的新问题,推动慈善事业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不仅要从某一个现象、某个专题具体地研究慈善伦理规范,而且必须上升到慈善伦理的全局,研究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建构问题。


一、中国特色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特点与社会价值


201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被正式通过,并于当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事件。这部法律内容全面,不仅对慈善活动做出了界定,同时对慈善组织的设立和运营、慈善财产的来源和使用、慈善服务等也进行了规范,系统地确立了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法律规范。然而,当代中国发展慈善事业不仅需要建构中国特色的慈善法律规范体系,而且需要建构中国特色慈善伦理规范体系。

法律规范体系与伦理规范体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两大行为规范体系,两者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支撑的。前者是外在的约束,后者是内在的约束;前者是“硬”约束,后者是“软”约束。治理国家必须德法并举,即将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结合起来,将“硬”约束和“软”约束结合起来。在建构中国特色慈善规范体系问题上,只有深刻认识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特点,才能更好地发挥德法并举的社会价值。慈善伦理规范体系是人们在慈善活动中应当普遍遵循的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它与其他社会规范体系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明显的不同。慈善的本质是伦理的,这是其根本的特点。伦理道德作为行为规范,通过人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调节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发挥其社会功能,在慈善活动中有着特殊的意义。

在对社会慈善行为进行伦理评价的时候,人们往往会追问“什么是慈善”。根据《慈善法》对慈善活动的界定,慈善不仅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内容,也包括自然灾害的救助、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社会事业发展的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但追根寻源,所有这些慈善活动的最根本的推动力都应该来自于人内心的良知,否则慈善将被异化。孟子云:“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①孟子认为救困于井下的孩子的慈善救助行为,其推动力来自于人性内部的同情心而不是外在的利益的诱惑,例如,和这小孩的父母攀结交情,或在乡里朋友中间博取名誉。孟子在这里道出了慈善的真谛是人内心的良知。尽管当代社会的状况与几千年前的中国古代社会难以相提并论,但孟子这一思想的光辉穿越时空,对于指引社会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主体从事慈善活动时,总是由一定的动机推动的。这些动机隐藏在主体的行为背后,存在于主体思想观念中,反映着主体的价值取向。慈善法律规范体系着重对行为进行制裁,而慈善伦理规范体系更多的是通过思想道德观念特别是动机的评价,在行为选择中发挥“导航器”的作用,防患于未然。简言之,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特点和作用反映了慈善伦理本质的客观要求。

在经济有了跨越式发展的21世纪初的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建设迎来了发展的最好契机。一方面,社会许多成员不再囊中羞涩,而是有经济实力投入慈善捐赠。社会一些有良心的企业家也慷慨解囊,走在慈善公益活动的前列。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整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呼声强烈,要求慈善作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更多地发挥作用。慈善伦理规范体系将在当代中国呈现多方面的、无可替代的社会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引领多元慈善伦理动机

慈善的本质是伦理的,慈善捐赠应该是自愿奉献的行为,但社会生活中,“应该是什么”和“是什么”不能画等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有制多样化,分配方式多样化,就业形式多样化,人们在不同的经济地位中生活,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慈善伦理动机。同时,即使在相同的经济地位中生活,由于社会经历不同、道德境界不同、心理特点不同,慈善伦理的动机也不尽相同。有些人的慈善动机是高尚的,是自觉、自愿、无私奉献的,而且非常低调,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愿见诸媒体;也有些人确实捐出了真金白银,但却高调做慈善,或许还有程度不同的利益考量。这些都反映出不同层次的慈善伦理动机。不可否认的是,也有些人以慈善为名图不义之财,结果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甚至被推上法律的被告席。在慈善伦理动机上,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这样才能扩大慈善队伍,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慈善伦理规范体系承担着光荣的使命,因此我们要引领多元慈善伦理动机的发展。一是要倡导高尚的慈善伦理动机。尽管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慈善者还不多,但他们的精神是慈善伦理的旗帜,他们的道德人格是慈善事业的骄傲。二是在坚守底线的基础上,宽容那些低层次的慈善伦理动机。这里的底线是“义利兼顾”,个人功利的考量不能损害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同时鼓励他们在慈善伦理的动机上攀登道德的阶梯,追求高层次的慈善伦理。三是对于慈善活动中违背伦理要求的“伪慈善”,必须给予坚决的批判和抵制,要让崇德向善的正能量成为慈善事业的主旋律。当然,对于触犯法律的“伪慈善”,不仅要诉诸道德规范体系,更要诉诸法律规范体系。

(二)回应多方面慈善伦理挑战

当代中国慈善事业飞速发展,特别是近年,国家有关方面推出了改革政策,一大批企业和企业家通过慈善公益组织进入慈善公益领域。慈善活动中的伦理关系出现了复杂的情况,不仅有施助者与受助者的伦理关系,而且有施助者与慈善公益组织的伦理关系、受助者与慈善公益组织的伦理关系等。企业作为慈善活动的生力军,将慈善活动作为“影响力”投资,使慈善与商业的界限日益模糊。这是对传统慈善伦理关系的挑战。

在慈善伦理关系中,诚信是基本要求,这就要求慈善伦理关系中的各方面都恪守诚信。慈善组织要讲诚信,慈善者也要讲诚信;施助者要讲诚信,受助者也要讲诚信。有些施助者不讲诚信,“口惠而实不至”;有些受助者不讲诚信,为了获得捐助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误导公众。在慈善伦理关系上,诚信问题比较突出,另外还有尊重和平等的问题。有些企业家“高调行善”,缺乏对受助对象的尊重,以致引起社会舆论的非议。尽管这些企业家对慈善事业做出了贡献,但这种“高调行善”也会对慈善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慈善伦理建设中不仅要重视“内容”,而且必须重视“形式”,要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慈善活动双方的伦理关系。“形式”不符合伦理要求的慈善活动也是不可取的。

简言之,多方面慈善伦理挑战不是仅仅某一伦理规范所能完全解决的,它需要一套比较完整的慈善伦理规范体系加以应对,才能获得良好的效果。

(三)支撑慈善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慈善法律规范体系为慈善活动确立了大的框架和底线,但是这些框架内和底线上还有广阔的道德选择的空间。例如,《慈善法》规定慈善公益组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在具体执行中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是绝对禁止,还是原则禁止,还是在一定条件下的禁止?中国采取的是原则禁止,显然,在原则禁止的底线上还有不少空间。慈善公益组织通过商业活动实现增值,将收益用于公益,社会有关方面也不会提出异议。但在现实情况下,慈善组织的许多商业收益却进了私人的口袋,滋生了慈善腐败。慈善事业在义利兼顾的过程中,如何把握好“度”?这需要慈善伦理规范体系发挥作用,支撑慈善法律规范体系。

慈善法律规范体系以国家机器的强制力为后盾,来调节人们在慈善活动中的行为,相关的法律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确立。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而现实生活却每天在发生变化。特别是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互联网的发展对慈善规范体系不断提出新的挑战。《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募捐需要通过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运作,个人无权公开募捐。但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遇到困难时可向亲友求助。而在互联网的社交平台上,可求助的朋友范围迅速扩大,网络求助和公开募捐的实际区别变得模糊了。有些人利用“打赏”的形式,行募捐之实,绕过了法律的规定。孟子说:“徒法不能以自行。”②法律是需要通过人来运作的,而人的道德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法律规范体系运作的成效。面对迅速变化中的社会生活,慈善伦理规范体系对慈善法律规范体系的支撑作用将越来越显著。


二、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构建


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包含丰富的内容,它是在传统的慈善伦理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同时又吸收了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它可以分为慈善伦理原则和慈善伦理规范两大层面:慈善伦理原则是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基础,贯穿于各项慈善伦理规范之中;而慈善伦理规范则依据慈善伦理原则,着重提出慈善活动中具体的行为准则,是慈善伦理原则的具体化。

(一)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仁爱

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以孔子思想为代表的中国儒家学说对中国的思想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孔子的伦理思想如果一言以蔽之,就是“仁”。“仁”体现了孔子伦理思想的特征。孔子又把“仁”规定为“爱人”。在仁爱的基础上,孔子形成了完整的伦理思想体系。可见,把仁爱作为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基本原则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同时,在世界各民族的文化传统中,慈善总是与爱联系在一起的,并且成为它的核心内容。“慈善”在现代英语中通常被定义为“因爱而生的情感及其行为”③。无仁爱不成慈善,是慈善认知的不二法则。

古往今来,慈善首先是作为对弱势群体的仁爱,然后推及更广泛的社会成员。在这种“因爱而生的情感及其行为”的背后,总是有一种价值观念在支撑着它。慈善“肯定了一种价值,一种对他人福祉的关心,对公益的关心”④。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关爱他人,关爱社会,是人性的内在需要。“鸟兽不可与同群,吾非斯人之徒与而谁与?”⑤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动物的关系有本质的区别,因为人有德性,所以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互关爱,而动物则没有德性,人与动物之间的关系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截然不同。即使在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的当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爱与对动物的关爱也不在一个层面上。慈善体现着人的价值,闪耀着人文精神的光辉。

慈善作为一种爱的情感,首先是同情之心、恻隐之心。见到他人处于困难或危险之中慷慨解囊或奋不顾身施救,是同情之心的驱动。休谟认为,“人性中任何性质在它的本身和它的结果两方面都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我们所有的同情别人的那种倾向”,他断定“同情是人性中的一个很强有力的原则”。⑥情感对个体行为所产生的驱动力是巨大的。例如,21世纪以来,中国发生的几次大地震激发了无数中华儿女的民族感情,他们以“血浓于水”的民族情怀,组成了抗震救灾的血肉长城,在中华民族慈善史上写下了光辉的一页。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慈善是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而同情心是公民将慈善动机化为慈善行为、履行公民义务的强大心理动力。

慈善是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可以分层次的,既有小爱,也有大爱。中国儒家的爱是建立在宗法血缘关系基础上的,主张爱有差等。首先要“爱亲”,爱自己的亲人,然后再“泛爱众”,这样的爱是“小爱”,它植根于传统文化的土壤,有旺盛的生命力。随着时代的发展,“小爱”应该升华为“大爱”,不仅要爱自己的亲人,也要爱其他人,不管这些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这样,慈善事业才能得到更好发展。

简言之,理解和把握作为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仁爱原则,只有将价值、情感和行为结合起来,才是全面而又深刻的。

(二)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四大规范:自愿、诚信、平等、尊重

1.自愿:慈善伦理行为的前提

西方古代著名伦理学家亚里士多德说“善是愿望的对象”“德性总是自愿的”“德性由于我们自己,出于我们的自愿”。⑦一个人是否行善,应该出自本人的愿望,是个人意志的表达。在人的行为过程中,作为主体的人总会面临多种选择。如何选择,体现了个体的道德境界。人应当行善,“应当”两字包含着深刻的内容。“应当是”和“是”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应当是什么”要成为现实生活中主体的道德行为,必然要经过主体的选择;而主体的选择系于意志,基于自愿,可以这样选择,也可以那样选择,“应当是什么”是其中的一个选择项。根据康德伦理学的理论,出于人的“善良意志”选择的行为,才是道德的行为。尽管这一观点具有理想主义的倾向,但却反映了慈善等道德行为的本质。违背当事者的自愿,慈善活动就偏离了伦理的方向、道德的精神。

自愿作为慈善伦理的重要规范,得到了法律的强有力的支持。《慈善法》将“自愿原则”写入了第一章第四条,并在第三章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运用行政力量通过“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开展募捐活动,引起了不少当事者的“吐槽”。另外,也有些有实际困难的社会成员,通过“索捐”“逼捐”,强制要求当事者捐款、捐物,造成了慈善中的尴尬,为人所诟病。当然,违反自愿规范的慈善活动还有其他形式,但“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和“索捐”“逼捐”这两种是比较常见的。

要使更多的人自愿投入慈善捐助中来,必须提高公民的慈善意识。而提高公民的慈善意识,重要的是提高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认知意识。人们常把自觉和自愿联系起来,个体在认识到慈善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责任后,就会更好地激发慈善的愿望,以慈善捐赠为荣。同时,个体的慈善愿望也会受到社会道德风尚的影响,因此,建设乐善好施的社会慈善文化,能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自愿加入慈善活动的队伍中。

2.诚信:慈善伦理规范的基础

诚信是全部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规范,在慈善活动中,这一道德规范有着特殊的意义。近十年来,在中国关于慈善活动中的伦理问题的社会事件中,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成为热点。中国社会正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施助者和受助者往往不是“点对点”的联系,而是通过慈善组织发生慈善伦理关系。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成为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点。郭美美事件之所以产生了恶劣影响,就是因为它严重损害了慈善组织的公信力。著名的“塔西佗陷阱”的典故告诉人们,当公权力失去公信力时,无论发表什么言论,做什么事,社会都会给以负面评价。政府是这样,慈善组织何尝不是这样呢?在当代中国慈善组织大发展的今天,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国外提出使慈善组织成为盛装爱心的“玻璃口袋”,这是非常有见地的观点。慈善组织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规范、高效、透明运作,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个人作为慈善施助者或受助者都要讲诚信。当捐助者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在其他慈善活动中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时,都要履行承诺或协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履约,应该公开向社会说明情况,以求得到公众的谅解。受助者的诚信也很重要,他们必须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仅是违背道德要求的,而且可能是违法的。在获得善款后,受助者应该根据相关协议加以使用,违背捐助者对于善款使用要求的行为是不诚信的行为。

3.平等:慈善伦理规范的核心

慈善是人与人的关系在人格上平等的伦理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尽管人们的经济地位不同,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但人们在人格上是平等的。慈善事业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事业,它认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基本权益得到维护的权利。社会上一些弱势群体仅靠自身能力难以达到社会认可的基本生活标准,因此需要慈善救助。扶贫济困历来是慈善的首要任务,其立足点是享受社会基本生存权益的平等。

从道理上讲,施助者与受助者应该是平等的关系,但在实际生活中并非都如此。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价值观念有了深刻的变化,突出的表现是功利意识增强,对金钱的崇拜现象在蔓延滋长,这必然要反映到慈善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中。在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的施助方自觉或不自觉地流露出某种优越感,以致受助者感到压力和不快。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施恩不图报”的道德境界,但更为普通民众所认可的是“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感恩情怀。在成语中,“忘恩”是与“负义”联系在一起的。施助者与受助者的感情是双向流动的,帮助了别人,同时希望得到回报,这是人之常情。但放在平等的天平上,过多地要求受助者的感恩,不利于双方的平等。因此,现代文明在讲施助者与受助者的伦理关系时,讲感恩要把握“度”,讲感恩更要讲平等。

4.尊重:慈善伦理规范的特点

在慈善伦理关系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那么在平等基础上必然要建立相互尊重的关系。中国古代有“不食嗟来之食”之典故,因灾害处于饥饿状态的古人宁愿死亡也不接受有辱人格尊严的施舍,这说明在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中应包含尊重受助者人格尊严的内容。受助人或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处于困境之中,但他们也有自尊心,希望在保持人格尊严的同时被人同情,而有损人格尊严的施舍是让人难以接受的。从现代政治伦理的视域来说,人格尊严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尊严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合理延伸,尊严权主要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要互敬互爱,文明礼貌,特别是在处理与弱势群体关系的慈善活动时,更应该强调这一点。

尊重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其中也包含着慈善活动中尊重受助者的隐私权。慈善募捐中常常需要公示受助者的信息,必然涉及当事者的个人隐私。这种公示的程度和范围必须考虑当事人的愿望,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有些学校为了使贫困学生的慈善捐助更为“透明”,张榜公布贫困学生的个人详细信息。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损害贫困学生的自尊心。因此,慈善捐助的“透明”要充分顾及捐助对象的心理感受,把善事做好。只有将物质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尊重结合起来,使受助者感到实实在在的温暖,才能成为“没有遗憾的慈善”。


三、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实践路径之探索


慈善伦理规范体系要发挥其社会功能必须诉诸实践,以慈善伦理规范体系来规范、指导、引领慈善生活。厘清和诠释概念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慈善伦理的认知,但认识的目的在于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将慈善伦理规范化为行动的指南,因此,不仅要从学理上研究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建构,而且要探索其实践路径。

(一)弘扬中华传统慈善美德,推动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躬行践履

慈善伦理深深地扎根于民族文化的土壤中,其规范体系打上了鲜明的民族文化传统的烙印。中国传统文化在几千年的发展中形成了以儒家为主导、儒道佛为一体的慈善伦理。在中华民族慈善伦理规范体系中形成了两大层面的慈善伦理规范:一是以“性善论”为基础的慈善伦理,其强调“仁者爱人”,倡导“守望相助”,并以推己及人的具体实施步骤实践慈善伦理规范体系;二是以“善恶报应”为基础的慈善伦理,强调“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诸恶莫作,众善奉行”。前者更多的是儒家伦理思想的表达,理想主义的色彩浓厚;而后者基本上是道教和佛教伦理思想的结合,在社会底层民众中有广泛的影响。在当代中国,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躬行践履,必须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慈善美德,坚持理想主义的精神,追求“仁者爱人”的道德境界;同时,又要立足现实,用舆论宣传和制度安排使社会更好地实现“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期待,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自觉自愿地投入慈善事业。

慈善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是世界各民族公认的美德。世界各民族的慈善伦理中,有许多反映人类文明进步的道德观念值得中国学习借鉴。例如,一些欧美的企业慈善家自认为是财富的管理者,他们不是把大量的财富留给后代,而是建立慈善公益基金会,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而在中国,这样的企业慈善家太少了。随着中国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的扩大,中国的慈善伦理观念将会更多地吸收世界其他民族在慈善事业中的道德智慧,中国将会涌现出更多的具有高尚人文情怀的慈善家。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慈善意识教育,培养慈善伦理规范体系躬行践履的自觉性

慈善意识教育必须从小做起。青少年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时期,可塑性很强,对他们进行以“仁爱”为主要内容的慈善教育,并使他们认识到慈善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对他们道德人格的形成和确立有着重要意义。《慈善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在目前学校的教育教学内容中,有一些与慈善意识教育相关的内容,但未形成系统,未上升到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具备的责任和义务的意识之中,与《慈善法》的要求还有距离。但从学校德育的实践层面看,各个学校在助贫济困、志愿者服务的活动中做了大量工作。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在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中,如何通过整合资源,建立慈善、公益、志愿者服务的统一的德育实践平台。《慈善法》出台后,应采用大慈善的概念来理解慈善。《慈善法》界定慈善、公益、志愿者服务均属于慈善范畴,因此,这种实践平台的建立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慈善意识教育要取得成效,不仅要使用概念演绎的方法,更要诉诸生动活泼的形式,以情感人;不仅要在思想政治课中开展教育,也要渗透进人文、历史等其他课程中;还要借鉴国外的德育经验,将学生在慈善活动中的表现作为德育评价的重要指标,甚至可以在名牌大学录取的条件中占有重要的分量。

(三)倡导“勿以善小而不为”的伦理精神,打造躬行践履慈善伦理规范体系的良好社会风尚

躬行践履慈善伦理规范的落细、落小、落实,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不能认为慈善公益仅仅是那些有经济实力的“成功人士”的事情,它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诚然,社会需要更多的比尔·盖茨那样的企业家慷慨解囊,为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做贡献,但大多数人的经济实力是有限的,做符合自身经济状况的善事也是值得称道的。行小善能积大德,要用辩证的观点来认识“小”与“大”。个人行小善,数年乃至数十年坚持不懈,那他的道德境界就不一般了。行小善在现代的语言中就是“微公益”。在网络发达的当今世界,“微公益”借助网络将会发出异彩。假如每人通过网络捐出1元钱,那么,当数以万计的网民都加入同一慈善公益活动中时,产生的效果及其影响将是惊人的。

慈善是道德的积累。“行小善”“微公益”不仅升华了个体的道德境界,同时也改造了社会风气。市场经济推动了中国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创造了经济奇迹,但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负面效应,道德失范、人情淡薄为人所诟病。“行小善”“微公益”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建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往往不是少数人做了很多,而是每个人做了一点点。当更多的社会成员投入“行小善”“微公益”中去的时候,必然会对社会风气产生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展望21世纪的中国慈善事业,其健康发展必然会提高公民的文明素质,使中国的社会风尚展现出一派新气象。

注释:

①②⑤《四书五经》,线装书局,2008年,第37、45、25页。

③④[美]罗伯特·L.佩顿等:《慈善的意义与使命》,郭烁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年,第50页。

⑥[英]休谟:《人性论》,关之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352、620页。

⑦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305、309、3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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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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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州学刊》 2017年0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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