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于一项法律规定的解读,往往需要溯源至最初的立法历史和社会背景。在这方面,被多次修正的波兰继承法是一个很好的研究范例,其历经了不同的法律传统承继和社会制度变迁的影响,规定变化繁杂。20世纪初期,波兰被各大势力分割,在1918年重获独立后民法没有立即推翻旧有规定,而是通过新法颁布来逐步修改,造成一国存在不同的继承法体系。1946年继承法合并,颁行了三部全国通行的法令,由于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不协调而受到很多批评。1990年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促成了继承法的进一步法典化。各地区继承法的根本差异在于三点:一是继承形式是否仅限于遗嘱或法定继承,二是继承权取得的时间是否不同,三是在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顺位规定是否不同。纵观百余年的变化,波兰继承法的总体特点就在于构造和描述很简练,但应用层面的解释难度却呈几何级数倍增长。
【中文关键词】 波兰继承法;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罗马法
【全文】
一 前言
出于实际考量,本文无法保留有关当代继承法各种规定的讨论,而仅限于讨论现行立法,并以特定时间和环境下的法律状态为分析重点。对约束性立法的真实描述需要将具体法律的变化予以说明。由于现行立法的数量与日俱增,议会和法院抢夺立法和司法话语权,司法的稳定性只是一个假设。但可以认为,继承法修正案的准确性在第三代中得到了验证。由于私法的这一分支很好地反映了传统与发展、信仰与习俗,取决于假定,尤其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立法习惯,因此很难否认的是,遗嘱人的行为常遵循自己的信念和观点,只有在某些程度上专业的律师通过沟通能够进行一些矫正。因此,继承法中,法律规定的稳定性尤为重要。若实践证明并非如此,就需要通过一些工具来对过去一百年中法律所发生的变化进行定位:几十年来,许多继承案件一直没有得到关注,并且这种实践性考量需要回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当继承人意识到需要对此进行安排——因为它可以影响到整个家庭的物质状况——之时,继承人在某种程度上感到无助的是,他们必须重新建立完整的继承关系,有时甚至可以追溯至20世纪初。由于波兰继承法进行了较多次修正,有较多约束性管辖和不同法律传统,因此以波兰继承法演变为例应更能说明问题。
仅指出法律的改变并不足够,仅检视规定内容亦无甚实益,不同的法律源于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社会背景(不仅仅是国内)。我们试图寻求妥当解读和理解各项规定的方法。律师的任务基本上是诠释和解释,这种工作不应忽视在实践中巧妙地运用历史论据的能力。实际上,并非所有情况都能被立即预见,也并非所有情形都已为文献或判决所涵盖。为了正确地解释有约束力的法律,须首先澄清具体继承法律规定所表达的价值和原则。若欲有效分析不同的继承法律规定,罗马法所创造的概念体系或有所助益。无论如何,19世纪和20世纪的波兰私法全部落在这个“魔法圈”之内,延续至今,并且仍在使用从其中借鉴而来的思想。[1]尤其是在继承领域,罗马法尤为细致缜密,早在古代就已创造出丰富的概念体系。
洞察继承法的历史能够得到真正有力的论据。当法律发生冲突,法教义学分析穷尽手段仍然走投无路时,即使是法律实证主义最坚定的支持者也会回到法学理论和法律史。法教义学以外的论据并不仅仅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发挥作用。令人欣慰的是,随着法律的全球化进程,比较法的论点愈发广泛地被接受,至少比较法研究得到了法律实践的认可。改变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不仅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改变的程度也不逊色。可以认为,必须从法律本身及法政策的角度出发,正确地评价上述变化。因此,任何有关规范的分析都必须包括历史性论据。考察法律规定的起源将有助于解释和理解相应问题。比较法的论据有助于区分现行法律秩序间的差异,而历史的论据则有助于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这两个论据相互关联,并且在其他法律规定的支持下,帮助我们进行法律解释并最终得出法律应该如何规定的结论。法教义学、比较法和历史性论据的适用应相互结合,以此理解法律的现有变迁和预见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最终在社会或经济变化中以及在法律规定的变化中实现对法秩序的追求。
在继承法过去一百年的历史中,波兰律师处于十分有利的地位。鉴于同一时期波兰各地的法律规定不同,波兰的法律史提供了很大的比较空间。这些结论对于概念网的清晰(理解)度和透明度至关重要,同时,也能够理解不同条款所在的相关规定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影响。比较法有助于发现立法和法律语言中的概念,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法定份额的保留,这将在后文展开讨论。简言之,在波兰,保留(份额)被规定为法定份额。
在法国,《民法典》的一项修正案将事实上的保留(份额)规定为法定份额。
二 波兰继承法的基础法律
(一)后分裂时期的立法
20世纪初,波兰适用分割势力的法律。1918年,波兰重获独立。独立后的波兰并未改变当时的民事立法,而是通过波兰政府颁行新法来逐步修改。[2]因此,第二共和国有五个不同的继承法体系。若涉及1947年1月1日前的问题,例如遗嘱人在该日期之前死亡或立遗嘱,就有必要了解后分裂时期的波兰地图。当时,波兰被分成西部、南部、中部和东部省以及斯皮斯(Spis)和奥拉瓦(Orava)。在1938年10月并入波兰的卓勒茨(Zaolzie)地区,私法领域保留了当时的规定(奥地利法),自1939年1月1日起才适用波兰的民商事规范。[3]根据1945年11月13日恢复领土(Recovered Territories)的管理规定第4条,二战后取得的西部地区适用波兹南(Poznań)巡回法院下的法律体系,即波兰西部省份的继承法。[4]以前自由之城格但斯克(Gdańsk)的领土变化也导致了同样的结果。根据1945年3月30日设立格但斯克省[5]的法令第3条,废止当时的所有法律,适用该省其他地区的法律。也就是说,在战后,即使是在占领区,甚至在“被纳入德意志帝国”的领土上,地区法律仍然有效。[6]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重生的波兰中央省适用《法国民法典》(French Civil Code),惯称《拿破仑法典》(Napoleonic Code),其传统可追溯至1807年。中央省的继承问题规定于《拿破仑法典》第718-1100条、1818年《确立不动产所有权、特权和抵押权法》(Law on Establishing Ownership of Real Property, Privileges and Mortgages)第125-131条,[7]以及1864年《俄国民事程序法》(Russian Civil Procedure)第1682-1774条。[8]波兰在分裂时期属于俄国的其他领土,例如东部省份,当然同样适用该民事程序法。这些布格河之外的土地已被纳入俄罗斯帝国。继承实体法规定于《法律汇编》(Svod zakonov),确切而言是第五卷第一部分。[9]此外,还有1919年7月31日在比亚韦斯托克地区(Bia?ystok)的规定、华沙地区上诉法院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和司法的规定:[10]特别是关于法院设置、辩护、法院管辖、公证人法、民事诉讼程序过渡规定,以及关于诉讼费用和强制执行费用的规定。在比亚韦斯托克地区(Bia?ystok)还适用1818年的《抵押权法》(Law on mortgages)和1825年的《优先权和抵押权法》(Law on privileges and mortgages)及所有修正规定。
1920年[11]和1934年,[12]《法律汇编》中所规定的有关处分死者生活期间以及死后管理死者财产的限制被废止,被废止的限制规定与遗嘱相关。根据血统和分配规则,男女权利平等,1922年废除了对女儿继承的限制。[13]1927年废除了在继承上的阶级差异,[14]后在1937年得到进一步修正。[15]废除阶级差异导致农民的习惯继承制度消失,而这一习惯第一次制度化是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保障。继承规则引入男女平等原则并扩大自由处分祖产的权利,可能导致被遗漏的合法继承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因为东部省份的法律未规定法定份额或法定保留。[16]
在西部省份,早前属于普鲁士的波兹南斯基(poznańskie)、波莫斯基(pomorskie)和西里西亚(l?skie)适用《德国民法典》(German Civil Code),其中第207条、第312条以及第1922-2385条[17]规定了继承,特别规定只涉及租金、村庄、封地和限嗣继承。[18]
在小波兰省(Ma?opolska)和切申郡(l?sk Cieszyński)地区,继承适用《奥地利普通民法典》(Austrian Civil Code)第531-824条,[19]并通过所谓的部分修正案,即《1914年第一修正案》和《1916年第三修正案》进行修改。此外,南部省的继承法还受到公证人立法的规范。[20]
斯皮斯和奥拉瓦的法律情况需作单独讨论。这里大多适用非编纂成法典的匈牙利民法和1911年的《匈牙利民事诉讼法》(Hungarian Code on Civil Proceedings)。根据1921年10月26日的法律,现存的州保留过去属于波兰和奥拉瓦地区的法律规定。[21]1922年9月14日部长理事会关于斯皮斯和奥拉瓦的法院和司法机构的规定对法律进行了修改,并补充了一些法律和法令,引入了克拉科夫(Cracow)上诉法院地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22]因此,《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和1895年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Austrian Code of Civil Proceedings)开始适用。仅有1894年第31号关于婚姻的法律[23]和1894年第33号关于国家公证的法律[24]在这两部匈牙利民事法律中得以保留,与奥地利法一并适用。在斯皮斯和奥拉瓦,匈牙利法对法定继承和法定份额均有重要意义。
后分裂时期的法律体系中,1926年8月2日《正确适用国内私人关系法》(Law on Legislation Proper for Domestic Private Relations)[25]第27-30条规定了继承问题。根据立法理由,应当适用遗嘱人死亡时的法律。根据该法第1条和第2条,波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居住地法律判断,若其在波兰变更居住地,根据继承法、家庭法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则自变更之日起一年后,公民始受新居住地的法律管辖。死因处分以及继承协议适用立遗嘱时或协议签订时遗嘱人所在地法律。须补充的是,根据《正确适用国际私人关系法》(Law on Legislation Proper for International Private Relations)第28条的规定,[26]继承事宜应适用遗嘱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法律。死因处分以及继承协议均应适用行为时遗嘱人的国籍国法律。继承人须依应予适用的《继承法》和当地的相关立法同时拥有继承权。因此,若波兰公民死亡前曾永久居住于相应行政区以及在其死亡之前一年并未移居到另外地区的,应适用该地区的法律。此外,对居住在国外的波兰公民,也适用其在波兰超过一年的最后居住地的继承法。根据前述《正确适用国内私人关系法》第3条规定,在无法确定波兰居住地的情况下,应适用首都的法律,即中央省的继承法。
(二)统一时期的立法
1946年,在仓促合并继承法之后,继承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获得统一,共颁行了三部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并废止了地区性的法律,法令于194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三部法令分别为:(1)1946年10月8日颁布的《继承法》(Law of Succession)法令;[27](2)1946年10月8日颁布的《继承法过渡法》(Intruductory Regulations to the Law of Succession);[28](3)1946年11月8日颁布的《继承程序法令》(Decree on Inheritance Proceedings)。[29]该继承程序法令第1条规定,《非诉程序法典》(Code of Non-contentious Proceedings)总则部分的条款应予适用,相关继承诉讼受这些程序约束。因此,就涉及1946年继承法的问题而言,还需参考1945年7月18日的法令——《非诉程序法典》,[30]该法典自1946年1月1日起生效。
1946年通过的法律制度完全继承了欧洲的私法传统,迅速地引起了新政权意识形态拥护者的批评。继承程序法与继承实体法的不协调只是根本缺陷之一,这种缺陷在战后仓促立法时已经存在。幸运的是,在斯大林主义时代,法典化的努力并未获得成功。《民法典》直到1964年方才通过,并于1965年1月1日起生效。《继承法法令》和《继承法过渡法》被废止,然而1964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也是直至相关民事实体法通过生效之时,才与其同时生效,同时颁布了相应的继承程序法令。只有《民法典》最后一章有关农庄继承特殊规定(第1058-1088条)生效较早,其在颁布之日,即1964年5月19日生效。为描述变化的全貌,还应指出,1964年新《民事诉讼法》废止了此前的《民事诉讼程序法》、《非诉讼程序法》及《继承程序法令》。
1990年7月28日的法律对《民法典》进行了改革,[31]继承法领域所作的改革实际上仅涉及最后一章。这意味着,1964年《民法典》被证明(尤其是考虑到其制定时代)具有高超的编纂水平,延续了欧洲继承法的传统。仅在过去十年中,由于对继承问题的关注增加,且社会对继承法产生了具体的期望,波兰继承法才经由两项主要的修正案而获得修改。与欧洲主流趋势相反,第一项修正案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32]由此,更远的地区,比如遗嘱人最后居住的自治市(gmina)以及国家财政所覆盖的地区都包括在内。并且为了满足大多公众的要求,祖父母不再是法定继承人。另一项修正案[33]则恢复了波兰法中的债务催收规定及相应法律制度,众所周知,该规定源于罗马法。最高法院的判决使得波兰继承法进一步解法典化,其中尤其重要的是2013年12月13日的判决认可了死因赠予,[34]2014年10月16日的判决确认了遗赠的有效性,其中对行为客体的描述已经发生了变化。[35]
三 继承法原则
就继承法的原则而言,现如今通常认为权利和义务在遗嘱人死亡时转移,这确实是继承立法的主旨。概括继承原则直接被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但整体而言,20世纪初波兰境内适用的继承法沿袭了罗马法的架构,即继承人可取得被继承人的一切权利。二者可能的区别在于,波兰法认为被继承人取得遗嘱人的法律地位。从一开始,社会及未来继承人的基本关注点就是,他(们)可以成为去世主体的所有权利的继承者。为此罗马人(如果理论建构对于实际目的而言并无必要,他们就不那么热情了)把概括继承理解为主体拥有的一切权利的转移,相应地,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一切权利——当然是在可能的范围内且具有相应依据。但是这一观念并非显而易见,例如普通法就无此传统。在普通法中,继承人不承担权利和义务,亦无须承担死者的债务。事实上,继承人仅取得债务清偿后所剩余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罗马人认为,遗产意味着取得死者所拥有的全部权利,继承即继承人获得授权和占有无形财产。因此,罗马人认为继承是独立的部门法,具有非物质性,且概括继承的实现主要依赖于一项引出完整继承的行为,即继承请求。认可通过遗嘱或非遗嘱行为被指定者享有继承请求权,则构成概括继承,并使得继承法成为一个法律部门。这是欧洲法律传统的永恒成就,目前也得到了波兰继承法的采纳。
对于遗嘱人死后权利义务的转移而言,所有继承人的权利平等至关重要,这基本上是波兰继承法的特征所在。1918年尚未规定继承人权利平等的州——例如东部省——已试图尽快通过修正案,对此上文已有提及。持续时间最久的例外是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所造成的差异,直至1950年10月1日《家事法》(Family Code)[36]施行后,波兰的非婚生子女才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待遇。当时《继承法》第20条被废止。至此,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样,有权继承父母和其他亲属的遗产。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古代继承法推定母亲的丈夫是孩子的父亲。
主体的平等性也导致了遗产[37]的可分性,因此,继承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放弃通过继承取得的共有权。这一规定的自由主义精神体现在罗马人的偏好中,在死者无遗嘱时,他们倾向于自由订立遗嘱而非通过法定顺序继承。直至17世纪,随着格老秀斯(Hu-go Grotius)[38]思想的传播,人们才开始相信,法定继承符合遗嘱人的意愿。由于遗嘱人没有定下最后遗嘱,就好像他或她已经决定,继承将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如今,类似的做法不仅是在普通法[39](国家)成为主流。的确,从古到今,法定继承反映了一个社会认为最适当的继承顺序。并且,只有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或继承合同才能对这一顺序进行修改。此外,这也与波兰继承法将家族团结视为其价值,将对家族的保护视为原则有关。
然而,遗嘱自由的规定打破了罗马法立法结构的原则,即没有人能够仅对部分财产订立遗嘱。现代法律普遍放弃了这一原则,允许通过遗嘱对部分财产进行安排。尽管如此,由于遗嘱人只对部分遗产进行了安排,因此可以通过某种程度的推测解释出其有意将其余部分留作法定继承。
事实上,为保持遗嘱人的意图,在遗嘱人未对财产作出安排时,允许法律决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正确的。“不能仅对部分财产订立遗嘱(nemo pro parte)”的原则只是指定继承人的两种基本方式的表现形式,这两种方式本身相互并不排斥。这也是对《民法典》第926条中“或者”一词表达“可供选择”之意的理解。在罗马本国,两种指定方式的相互排斥存在很多例外和限制。[40]传统罗马法中,“不能仅对部分财产订立遗嘱”的原则仅仅表明了继承法的结构,如今《民法典》第四编将其划分开来分别归入(该编)第二章和第三章。此外,作为继承法的架构基础,该原则服务于遗嘱人死亡时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民法典》第四编第四章受到继承法的另一项基本原则指导,即家庭保护原则。20世纪波兰继承法中有两个制度确保了近亲在继承中处于优势地位——法定份额和法定保留。同时,见诸于所有波兰法律中的另一项继承法原则是,胎儿在其利益范围内视为已出生。这一原则再次对罗马继承法进行了总结。潘德克顿体系采纳了上述内容,但在当代立法体系中仅得到部分承认。尽管如此,这一原则仍受到继承法的重视。也正因如此,该原则被纳入奥地利民事立法之中(《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22条),与1993到1996年间《波兰民法典》第8条第2款的规定一致。在法国、德国或者波兰法中,这一原则只出现在继承法的规定之中(《拿破仑法典》第725条,《德国民法典》第1923条,《继承法》第5条第2款,《民法典》第927条第2款、第994条第2款)。据此,继承人是未出生的婴儿不会导致遗嘱无效。
四 波兰第二共和国关于继承的统一规定
在对波兰继承法过去一个世纪中的变化进行评论时,应关注恢复独立地区法律的结构差异——它们都处于1946年改革的背景之下。即便其主要条款并不广为人知,但对今天使用民法的律师来说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这得益于战后国内法律的统一。1946年的改革为1964年的继承法规定提供了基础。此外,还需注意第二共和国所沿袭的五项法令的实质变化和根本差异。不应忽视的是,战后重生的波兰引入了统一规范,[41]因遗嘱人死亡引起的继承问题部分得到了规范。这一立法修订或补充了五个战后分区的法令,尽管其主要内容并非继承法。鉴于法规数量可观,首要焦点应置于20世纪30年代的两部主要的私法法典:《债法典》(Code of Obligations)和《商法典》(Commercial Code)。
1933年《债法典》[42]规定,赠与是普通债务,这点与《拿破仑法典》不同,后者把赠与和遗赠联系在一起。此外,根据《债法典》,死因赠与无效(第356条)。在继承法范围内,保留了《拿破仑法典》关于死因赠与的规定。尽管如此,应当注意的是,《债法典》包含的许多规定都具有继承法上的重大意义。继承在世之人财产的行为视为无效。《债法典》进一步规定了接受或放弃继承的适当法律形式(同时规定了当事人死亡对授权效力、租赁协议期限和贷款终止等事项的影响)。《商法典》[43]中继承规定的数量少于《债法典》。《商法典》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继承原则,确定了继承人在何种范围内有权取得或保留遗嘱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以及要求分割遗产时,继承人有充分的途径知晓商业登记簿所登记的相关权利范围等。
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二十余年间颁行的很多其他法律规定也适用于继承法领域。1920年10月29日《合作社法》(Law on Cooperatives)[44]将成员的死亡视为成员资格消灭,其成员资格终止于其死亡的财政年度结束之时。为了执行其权利,合作社成员的继承人们须任命一名共同代表,他们有权要求合作社支付遗嘱人的份额,并有权要求在合作社登记簿上写明遗嘱人死亡。
1926年3月29日《版权法》(Law on Copyrights)[45]允许在遗嘱人死亡时通过法律手段转让版权,并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将这些权利移转给法定继承人。1928年3月22日,波兰共和国总统签署命令,通过继承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和商标权,保护相关发明、模型和商标。[46]《破产法》(Bankruptcy Law)[47]规定了死亡债务人申报破产的条件、债务人的继承人请求宣告破产的权利,但这并不等同于接受继承或者参与破产程序。此外,《民事诉讼法》[48]及其暂行规定[49]确立了法院对以下案件有管辖权:继承诉讼、关于死亡时和涉及分割时的遗产问题以及分割之诉中的金额争议,而且规定了诉讼适用的情形:当事人死亡、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还须提及有关领事遗嘱的单独规定。驻波兰的外国领事代表和在国外的波兰公民对遗嘱的接受处置的权利通常是国际法的产物。鉴于借鉴了罗马帝国法律和公共法律规范的奥地利规定,这种处分和遗嘱具有同等效力(奥地利法中,遗嘱和公共法律法规的差异源于罗马法,并取决于是否指定了继承人;根据有关遗嘱的规定分别进行了处分)。在第二共和国时期,上述事宜被规定于1924年11月11日关于领馆组织和领事职能法律[50]第18条和第19条。根据上述规定,波兰的海外官员有权接收波兰国民的遗嘱。这一规定直至在1984年2月13日有关波兰共和国领事职能的法律中才被废止。[51]
五 波兰各地区继承法的根本差异
(一)继承人的指定
近一百多年以来,波兰继承法始终将继承形式限于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只有南部和西部省份的法律认可德国私法上的特殊传统——继承合同(《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533至534条、第602条和第1251条,《德国民法典》第2274至2300条)。自然人可为立遗嘱人,在合同中就继承和遗赠作具体安排。分治时期的德国法中,继承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是法人。后分裂时期的奥地利法中,继承合同仅在婚姻有效时适用于夫妻双方或订婚夫妇之间。事实上,尽管继承合同没有限制遗嘱人在世时分配财产的权利,其仍是继承最强有力的依据。此种合法的(遗嘱)安排,也会导致遗嘱人无法立下有效率的遗嘱。所有的权利都可共存,原因在于,波兰继承法与其他当代继承法类似,并不遵循前文提及的罗马法原则——不能仅对部分财产订立遗嘱。
1946年《继承法》和《民法典》无一例外地承认,继承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继承法》第3条第1款和《民法典》第924条)。此前的法律允许指定继承,但也允许其他处分,例如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处分。有鉴于此,如果存在指定继承的前提条件,仅在条件满足时继承才会发生(《拿破仑法典》第1040、1041条,《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545、703条,《德国民法典》第2074、2139、2177条)。对此,不难联想到如下原则:“曾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semelheres semper heres)”。在古罗马,这是一项结构性原则:禁止剥夺通过死因处分取得的财产。继承人、遗产或者遗赠的受领人或信托人可依其意愿使用其所得。为此,替代性继承受到严格的法教义学限制。遗嘱人有处分财产和指定继承人的自由,被指定的继承人有继承财产的自由,但亦有拒绝接受继承的自由。因此,如何将其与附加条件或条款相协调,就成为了主要问题,特别是在与一些极其普遍的情形之中。这些努力并没有正式影响到上述“曾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原则,但也为遗嘱人提供了如何在死后长期影响其财产未来的新选择。直至今日,这一问题也涉及到是否应承认附条件的继承。在此意义上,《继承法》证明了其对以信托替代继承的反感。这一点并非史无前例:《拿破仑法典》禁止任何替代继承(《拿破仑法典》第896条,《继承法》第105条)。[52]然而,该法典第104条第2款规定,若遗嘱人有义务为继承人保留部分财产,则对该部分财产的处分无效。虽然按照该法典,这种处分是完全无效的,但是当没有其他解决方案时,替代继承不会导致继承无效。[53]小弗里德里克(Fryderyk Zoll the Younger)并未掩饰对《继承法》第104条的讶异。“我无法理解这一条款的立法理由。我所了解的欧洲法律体系中,附条件或附期限指定继承人都或多或少地得到了承认。罗马法认为,鉴于‘曾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原则,若其会导致丧失继承权,则约定期间或者终止条件就不可接受。然而,中止条件是可以接受的,进一步而言,几个世纪以来民法的发展已经超越了该原则。一个遗嘱人通常会在死前多年立遗嘱,这意味着他们无法预知立遗嘱后死亡前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54]附条件或附期限指定继承人通常不是遗嘱人的心血来潮,而是希望在死前以最好的方式安排自己的财产。早期的波兰法律,尤其是第二共和国东部省份的法律不承认信托。信托不能对抗遗嘱人的意愿,以《俄国法律汇编》第1011条为例,财产的第一拥有者(我认为这里不是指原所有者即遗嘱人,而是信托人)既不能干预财产管理,也不能转移所有权。[55]这是法国法影响的结果。西部和南部省份的情形完全不同。奥地利法承认信托,其规定了超过其拥有的遗嘱信托和家庭限定继承。
只要后来的信托继承人生活在房屋自由交易时期,则法律对继承人数量没有限制。就尚未出生的继承人而言,不动产替代继承会在首位考虑,金钱和其他动产的替代继承则在次位考虑。在《奥地利民法典》中,当遗嘱人立遗嘱禁止继承人继承遗产,默示的替代继承也得到了承认(《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608-646条、第652条第1款)。而就波兰受普鲁士规则统治的地区,法律极为推崇继承制度(《德国民法典》第2100-2146条)。《德国民法典》包含代位继承人法,据此,遗嘱人可以指定继承人及其代位继承人。波兰分裂的差异化立法在建立继承制度的国内实践中实现,其数量在19世纪有所增加。1918年,波兰境内有39个地区,大部分土地在普鲁士统治之下,少部分土地归加利西亚(Galicia)和俄国管理。[56]实践中,第二共和国的法律以旧波兰的传统法律精神为基础,以信托替代继承制度。弗朗西斯科(Franciszek Bossowski)写道:“波兰领土上四个地区法律系统里家庭财产法中的同一章节,被挤压进不同的法律框架之中,这种状况使得制度统一非常困难。”[57]事实上,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法律允许保留现有继承,但不承认新设的继承权。波兰分裂之后,普鲁士和奥地利法律保留了旧有的分割所有权概念,这意味着土地所有权被认为有权分割土地,并且所有权将为剩余家庭成员保留。
普鲁士承认家庭是法人,奥地利则不承认。俄国法律规定,租赁关系包含在被继承的财产之中,这主要是因为限定继承和家庭财产制度相近。限定继承的基础地位决定租赁关系由谁承担,同时限制了处分和抵押不动产的可能。波兰法中并无临时所有权概念,但鉴于罗马法亦无该制度,这一点也不足为奇。建立继承制度既不意味着每个后来的承租方都是临时的管理者,也没有将其地位限制为普通所有者。创始人建立限定继承,并决定了后手承租方应在没有前手参与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承担。然而,每一承租人都有所有权,因此,有权基于限定继承的顺序规定,他们可以在上一个承租人租赁期限结束后要求第三方移转财产。第二共和国时期曾试图废止限定继承,但仅部分取得了成功。二战前夕,1939年7月13日关于废除家庭财产制度的法律[58]规定,仅当限定继承的承租人或者作为财产所在地省份的总督请求时,才能进行清算。上述情况必须得到部长理事会的许可。限定继承制度最终在1944年9月6日波兰国家解放委员会关于土地改革的法令中被废止(第2条第1. e项)。[59]然而在清算时,被限定继承的不动产的所有人不是家庭而是承租人。
1964年《民法典》修改了1946年法令。禁止信托替代会产生简单替代的效果(《民法典》第964条)。对无效性的处罚亦被废止,代之以将信托替代转为简单替代。立法者仅在基于遗嘱内容或者基于特殊情况才保留处罚,即若无继承替代,则继承人没有继承资格。该法令中的信托替代的强势地位也有了轻微松动。但实际上,《民法典》中的规定并未承认替代继承,而是对解释工作的认可,重点是表明对立遗嘱人的处分的尊重。《民法典》的规定通过保留死因处分来尽可能充分实现死者意愿中的诸多活动,[60]以达到至少与遗嘱人意愿接近的处理结果。此外,它还规定了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继承无效(《民法典》第962条、以前的《继承法》第104条第1款);在信托替代中,转换取代了无效。通过历史背景和法律比较,可以得出一项最终结论:罗马法的“曾为继承人,永为继承人”原则已被推翻,并且,欧洲的法律传统允许继承附加条件或条款。因此,类似规定的回归,实属意料之中。
(二)继承权的取得
在西部、中部和东部省份,法律上继承的一般条件类似。继承权的取得取代了遗产的法定取得,因此,继承开始于遗嘱人死亡之时的规定也被打破;的确,这一基本原则在罗马法传统和德国法传统中并不相同。法定取得被1946年法令和《民法典》采纳。奥地利法统治下的南部省份则不同,在这里更多地是遵循旧法。通常而言,继承人须被有效指定,继承开始时仍然在世且有继承能力。《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于遗嘱人死亡时依法取得继承权,即继承开始之时,尽管这一时刻具有法律拟制性。继承人可以拒绝继承遗产,此时视为继承从未发生。但是,奥地利法采用了《继承法》的构造,这与罗马法律传统有关,后者存在休眠继承的概念。该概念未获《奥地利普通民法典》采用,也没有将未被取得的遗产视为一个法律实体,但其的确要求继承人对遗产继承作出表示,即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明确表示接受遗产(《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799条以下)。继承人须说明其继承依据以及是否存在累计收益。法院会在审查后颁布法令,将遗产授予继承人(《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797条和819条)。法令颁布之时,继承权就不复存在,继承人取得了遗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乌鲁布莱夫斯基(Stanis?aw Wróblewski)认为其具有追溯力,实践中,这意味着继承人通过法律获得继承权,但仅在法院承认的遗产上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时,继承人才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义务。[61]当然,自遗嘱人死亡之时起,继承人享有权利并承担所有义务。从遗嘱人死亡之时,到授予遗产之前,法院依职权对遗产实行监管。法院和当事人的行为被称为继承诉讼或者继承协商,这一行为旨在保护遗产并将遗产授予给继承人。若继承人未取得继承法令,但认为其有权使用遗嘱人的财产时,则该继承人会面临他人申请继承遗产并获得授予遗产法令的危险。后者是法律上的继承人,也是真正的继承人,但其可能因不申请法令而失去遗产的全部实际利益。[62]此外,未正式接受遗产也未取得遗产授予法令时,根据罗马法请求继承之诉的程序(《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823条,《德国民法典》第2018条),在诉讼程序中,只有当某人以所有权无效为由从被法院判令授予的人那里取得遗产时,其才是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作为请求继承之诉原则的遗产接受(《继承法》第32条)和作为继承人声明权利的遗产接受是不同的。这一声明由法院作出(《继承法》第45条),它以《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的规定为基础,为吸收乌鲁布莱夫斯基提出的上述概念的同化提供支持。一个有趣的组合是,就第三人而言,已经继承了遗产的继承人需要法院确认其权利才能拥有继承人的身份。[63]
(三)无遗嘱
家庭团结原则主要体现在未立遗嘱时的继承顺序上。欧洲法律传统和波兰继承法历史中的亲属法定继承体现于两项制度:罗马阶级制度和德国亲属关系制度。前者被东部省份的法律和《拿破仑法典》采用(这是《继承法》的法律渊源),然后是1964年《民法典》(至少在2009年的最近一次修法扩大继承人范围前是如此,这次修法使得波兰法更接近亲属关系制度);后者同样应用于奥地利法和德国法。被1983年教会法所采用的罗马法制度纳入了拥有共同祖先的家庭成员的后代。[64]遗产按人头均分或者按家族分支分,其祖先也按照亲系分。家族关系等级按照“世代越多,等级越多”原则建立。《拿破仑法典》规定了12个继承等级(现行法国法律规定了6个等级)。同时,亲系指祖先以及有共同祖先的人。等级更接近的亲戚会排斥远亲,第一等级是继承人的子女,第二等级是他的父母和孙子、孙女,第三等级是他的祖父母和外孙、外孙女及其他人。西部省份没有限制亲系层级,南部则限定了四个层级。等级制度的偏离和差异随着层级的减少而降低。从历史视角和比较法视角这一点可在过去两个世纪的欧洲大陆得以窥见。此外,《继承法》颁布后严格限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继承法》第16条,类似的还有2009年修法前第一版民法的第931-934条),这种立法是被共产主义者唾弃的(在1954年的《征求意见稿》中,立法者本欲删去兄弟姐妹的子女,在1955年的《征求意见稿》中包括子女,但不包括兄弟姐妹的子女)。自由主义与对遗产的明显偏好有关,因此,在社会主义继承法中,更多人被尽可能通过解释纳入法定继承的范围。
《民法典》中对继承人范围进行了微调(《民法典》第936条),这是因为1964年家庭和监护人制度引入了完全收养制度,成为收养的首选形式(《家庭和监护人法》第121条)。因此,法定继承人范围和完全及简单收养情形下的范围不同(《家庭和监护人法》第124条)。[65]法定继承人范围的扩张主要针对遗嘱人的祖父母,这一制度直至2009年才通过修正案实现,第三共和国也是如此;鉴于法定继承缺少互惠性,这一变化使得1946年法令的特色原则被否决。在罗马和德国法律中有很多限制——从继承法历史的角度看它们被一一抛弃——因为它们是由子女是否为婚生和不同类型财产的处分限制导致的。配偶继承制度也有很多变化。1946年法令扩大了配偶的继承范围(《继承法》第22-26条)。2009年《民法典》修正案提高了配偶的继承法地位(《民法典》第931条)。祖父母的地位仅仅在1946年和1964年的法律之间发生变化,在法律意义上祖父母被赋予更广泛的从法定和遗嘱继承人处获得生活保障的权利(《民法典》第938、966条)。即使在2009年改革之后,这一规定也被保留下来,这使得祖父母获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非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前提下,行政区或者国家财政部可以被双重指定继承。[66]首先,法律可以规定一个行政区或者国家财产和法定继承人并列,作为最后一层继承遗产。因此奥利地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第760条),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1936条),继承法令(《继承法》第27条和《民法典》第935条)都作此规定。其次,国家管理搁置遗产的权利可以从其权力中得出,就像古罗马皇帝奥古斯托时代起所描述的那样。这一假设符合巡回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和中央继承法(《拿破仑法典》第539、768条)和东部省份法律(《俄国法律汇编》第1167-1178条)的规定一致。国家财政部和财产保险公司由财政部律师办公室代理,它同时也对财产进行法庭诉讼和指导。如果能在30年内证明继承权并表示接受遗产,搁置遗产就会归还给继承人,然后财产会在扣除所有费用的情况下返还,截止到移交请求日不产生任何收入。[67]
六 结论
继承法的演进体现了波兰法律传统的丰富性,它以多种多样的详细规定为特色,亦体现了概念的一致性和解决方案的可预见性。在国家分裂时期,外国法为其发展提供了支持。波兰继承法体现了从罗马法发展而来的欧洲法律传统,且法律和原则也体现了一致的价值观。因此,统一性和可预见性体现于一个统一的概念网格中,这极有利于描述和理解,也有利于法学研究者之间的沟通,即便其活跃于不同的法典规则之下亦不例外。对于那些需要在不同时期应用波兰继承法的人来说,多样性会带来困难,这毫无疑问要求他们投入更多关注、关心和精确性。20世纪波兰继承法的丰富传统表现出卓越的强度,这是继承法的总体特点:构造和描述很简练,但应用层面的解释难度的可能性却呈几何级数倍增长。上述演变梳理旨在突出差异、指出过去一百多年来波兰继承法发展的主要方向,并提供方案以助于理解和适用现行立法。
【注释】 弗朗西斯科•朗尚•博瑞尔(Franciszek Longchamps de Bérier),波兰雅盖隆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为作者在全世界范围内首发。译者为陈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汪雨蕙,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本科毕业生。
[1] A. Stelmachowski, Zarysteoriiprawacywilnego (An outline theory of civil law), Warsaw 1998, p.46.[ with note 2 J. Gwiazdomorski, Prawospadkowe (Law of succession), Warsaw 1959, p.74 note 18, p.109 note 52, pp.166-177.
[2]A. M?czyński, Wst?p (Introduction ), in: KodeksNapoleona, KodekscywilnyKrólestwaPolskiego, Kodekszobowi zańiinneprzepisyobowi zuj ce w województwachcentralnych (Napoleonic Code, Civil code of the Kingdom of Poland, code of obligations and other regulations of the central voivodships), ed. A. M?czyński, Warsaw 2008, p.10.
[3]Decre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of 16 November 1938 on uniting the recovered territories with the Republic of Poland and on expanding to these territories certain binding legislation Journal of Laws no.87, item 585; decree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of 18 November 1938 on expanding certain binding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is-lation to the recovered territories of l?sk Cieszyński Journal of Laws no.89, item 604.
[4]Journal of Laws no.51, item 295. J. Litwin, RecepcjaprawapolskiegonaZiemiachOdzyskanych (Reception of Polish law on the Recovered Territories),,, PaństwoiPrawo“(“State and Law”)1946, no.1, pp.12-23, spoke of “cursory reception” in the Recovered Territories.
[5]Journal of Laws no 11, item 57.
[6]Ruling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28 January 1949, C.1067/48,,, Państwoiprawo“(“State and Law”)1949, no 4, p.109.
[7]Consolidated text of mortgage regulations binding in areas where applied the instructions of the General Commissioner for the Eastern Territories of 31 August 1919 on introduction of mortgage system, published by regulation of the Justice Minister of 25 April 1928, Journal of Laws no 53, item 510.
[8]Detailed discussion of amendments E. Barwiński, Spadkoweprawo. D. Województwa rodkowe (Law of succession,D. Central voivodships), in: Encyklopedjapodr?cznaprawaprywatnego (Reference encyclopaedia of private law ), vol.4, ed. by F. Zoll, J. Wasilkowski, Warsaw 1937, pp.2268-2274.
[9]PrawocywilneZiemWschodnich. Tom X cz. I Zwoduprawrosyjskich (Civil law of the Eastern Lands. Volume X part I of the Collection of Russian laws), vol.1, prepared by Z. Rymowicz, W. wi?cicki, Warsaw 1932, pp.143-146,265-292,326-331,561,575,584-585,592-726; F. Bossowski, Spadkoweprawo. B. WojewództwaWschodnie (Law of succession. B. Eastern voivodships), in: Encyklopedjapodr?czna (Reference encyclopaedia), pp.2178-2202.
[10]Journal of Laws no 64, item 382.
[11]Instructions of the Supreme Commissioner for Volhynia and the Podolia Front on waiving restrictions on disposing of real property on grounds of its “family” character of 19 May 1920,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Civilian Authorities of Volhynia and Podolia Front lands no.10, item 136.
[12]Law of 13 March 1934 on amending certain regulations concerning family estates in the Eastern voivodships. Journal of Laws no 29, item 236.
[13]Law of 11 May 1922 on waiving restrictions to inheriting by women in Vilna land and the voivodships: nowogródzkie, poleskie and wo?yńskie, and also in the districts: bielski, bia?ostocki, bia?owieski, grodzieński, sokólski and wo?kowyski, as established by the amendment of 18 May 1922, Journal of Laws no.43, item 358.
[14]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of 14 October 1927 on repealing class differences, Journal of Laws no.92, item 824.
[15]By the Law of 14 April 1937 amending the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of 14 October 1927 repealing class differences, Journal of Laws no.30, item 223. Articles 1071 and 1072,1074-1076 and also 1081 of the Collection of laws were lifted in 1933-Law of 17 March 1933 on dispositions of the last will of military persons, Journal of Laws no.31, item 262; see also art.74§1 and 3 of the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of 24 October 1934bankruptcy law-Journal of Laws no.93, item 834, and art. XII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24 October 1934-regulations introducing bankruptcy law-Journal of Laws no.93, item 835; art.135 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of 27 October 1933-Law on notaries public-Journal of Laws no.64, item 609.
[16]参见P?aza, Historiaprawa w Polscenatleporównawczym, cz.3. Okresmi?dzywojenny (A history of law in Poland on a comparative background, part 3. The period between the wars), Cracow 2001, p.145。
[17]Kodekscywilnyobowi zuj cynaZiemiachZachodnichRzeczypospolitejPolskiej (Civil code in force in the Western Lands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compiled by Z. Lisowski, second edition, Poznań 1933, pp.844-1045.
[18]A. Ohanowicz, Spadkoweprawo. A ) Województwazachodnie, w: Encyklopedjapodr?czna (Inheritance law. A ) Western voivodships, in: Reference encyclopaedia), p.2152.
[19]p. Wróblewski, Komentarz do §§531-824 austryackiegokodeksucywilnego (prawospadkowe),(Commentary to §§531-824 of the Austrian civil code (law of succession)), Cracow 1904.
[20]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of 27 October 1933-law on notaries public-Journal of Laws no.64, item 609. F. Zoll, p. Kosiński, Spadkoweprawo. C. Województwapo?udniowe, w: Encyklopedjapodr?czna (Inheritance law. A) Eastern voivodships, in: Reference encyclopaedia, pp.2202-2267.
[21]Journal of Laws no.89, item 657.
[22]Journal of Laws no.90, item 833.
[23]Repealed by art. VII item 1 of the decree of 25 September 1945-regulations introducing marital laws not until 1 January 1946, Journal of Laws no.48, item 271.
[24]Repealed by art. IX of the decree of 25 September 1945-regulations introducing laws on registry certificates (Journal of Laws no.48, item 273) See J. Ci?gwa, Stan prawnynaSpiszuiOrawie w latachmi?dzywojennych (State of legislation in Spis and Orava in the between-war years),,, StudiaIuridicaSilesiana“no.11, ed. A. Lityński, Katowice 1986, pp.136-137; by same Prawouherskies dowenaSpiszuiOrawie w XX wieku, w: Wielokulturowo polskiegopogranicza. Ludzie-ideeprawo (Uher court law in Spis and Orava in the 20th century, in: The multicultural nature of Polish border lands. Peopleideas-laws), ed. A. Lityński, P. Fiedorczyk, Bia?ystok 2003, p.497 and following.
[25]Journal of Laws no.101, item 580.
[26]Journal of Laws no.101, item 581.
[27]Journal of Laws no.60, item 328. See A. Baziński, Prawospadkowe. Komentarz (Law of succession. Commentary),?ód 1948; F. Zoll, A. Szpunar, Prawocywilne w zarysie (Civil law in outline), vol.4. Prawofamilijneispadkowe (Family and succession law), Cracow 1948, pp.117-231; W. Chojnowski, Prawospadkowe (Law of succession), Warsaw 1951; J. Gwiazdomorski, Prawospadkowe (Law of succession), Warsaw 1959.
[28]Journal of Laws no.60, item 329.
[29]Journal of Laws no.63, item 346.
[30]Journal of Laws no.27, item 169. See J. J. Litauer, Kodekspost?powanianiespornego (Code of non-contentious proceedings), vol.1,?ód 1946, vol.2,?ód 1947.
[31]Journal of Laws no.55, item 321.
[32]Law of 2 July 2009, Journal of Laws no.79, item 662.
[33]Law of 18 March 2011, Journal of Laws no.85, item 458.
[34]Ruling of the Supreme Court reference number III CZP 79/13.
[35]Ruling of the Supreme Court reference number III CZP 70/14.
[36]Journal of Laws no 34, item 308.
[37]K. Sójka-Zielińska, Historiaprawa (History of law), edition 14, Warsaw 2011, p.256, nb.542.
[38]Hugo Grotius, De iure belli book 2, chapt.7, item 3.
[39]A. Zoppini, Le successioni in diritto comparato, Torino 2002, pp.56-58.
[40]F. Longchamps de Bérier, in: W. Dajczak, T. Giaro, F. Longchamps de Bérier, Praworzymskie. U podstawprawaprywatnego (Roman law. At the fundaments of private law), ed.2, Warsaw 2014, p.255.
[41]List below after E. Barwiński, Spadkoweprawo (Inheritance law), pp.2270-2273.
[42]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of 27 October 1933, Journal of Laws no 82, item 598.
[43]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of 27 June 1934, Journal of Laws no 57, item 502.
[44]Uniform text Journal of Laws of 1934, no 55, item 495.
[45]Uniform text Journal of Laws of 1935, no 36, item 260.
[46]Journal of Laws no 39, item 384.
[47]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of 24 October 1934, Journal of Laws no 93, item 834.
[48]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of 29 November 1930, Journal of Laws nr 83, item 651.
[49]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Poland of 29 November 1930, Journal of Laws nr 83, item 652.
[50]Journal of Laws no 103, item 944.
[51]Uniform text Journal of Laws 2002, no 215, item 1823.
[52]See F. Zoll, A. Szpunar, Prawocywilne (Civil law), p.77.
[53]Therein, p.80. The solutions at hand for the legislator were presented by J. Gwiazdomorski, Prawospadkowe (Inheritance law), pp.338-339.
[54]F. Zoll, A. Szpunar, Prawocywilne (Civil law), pp.186-187.
[55]F. Bossowski, Spadkoweprawo (Inheritance law), p.2182.
[56]T. Zielińska, s. v. ordynacjerodowe (Family estates), in: EncyklopediahistoriigospodarczejPolski do 1945 roku (Encyclo-paedia of the economic history of Poland before 1945), ed. A. M?czak, vol 2, Warsaw 1981, pp.19-20; M. Kozaczka,Gospodarkaordynacjirodowych w Polsce 1918-1939(Economy of family estates in Poland 1918-1939), Rzeszów 1996, pp.25-26.
[57]F. Bossowski, Ordynacjerodowe (fideikomisyfamilijne, powiernictwarodowe, majoraty w najobszerniejszemtegos?owaznaczeniu). Maj tkirodowe (Family estates: fideicommissa, trusts, primogeniture in the widest sense. Family property ), in: Encyklopedjapodr?czna (Reference encyclopaedia), vol.2, Warsaw 1936, p.1229.
[58]Journal of Laws no 63, item 417.
[59]Journal of Laws no 4, item 17.
[60]See F. Longchamps de Bérier, Podstawieniepowiernicze (Substitution),,, KwartalnikPrawaPrywatnego“quarterly 1999, issue 2, pp.323-340.
[61]S. Wróblewski, Komentarz (Commentary), p.732.
[62]Por. F. Zoll, Prawocywilne (Civil law), vol.4. Prawofamilijneispadkowe (Family and inheritance law), ed.3, Poznań 1933, p.185 and following.
[63]F. Zoll, A. Szpunar, Prawocywilne (Civil law), pp.141-142.
[64]ActaApostolicaeSedis. CommentariumOfficiale no 75, p.2.
[65]See J. Gwiazdomorski, Prawospadkowe (Civil law), p.18 and 254; by same: Prawospadkowe w zarysie (Civil law in outline), Warsaw 1967, pp.26,88.
[66]J. Gwiazdomorski, Prawospadkowe (Civil law), p.256.
[67]E. Barwiński, Spadkoweprawo (Inheritance law), p.2282.
【期刊名称】《环球法律评论》【期刊年份】 2018年 【期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