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克服三大矛盾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71 次 更新时间:2018-01-0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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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科  

党的十九大作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部署。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也是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点内容之一。乡村振兴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领域,也是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到本世纪中叶将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一环。综合分析我国“三农”问题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可以看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克服三大矛盾。

农民整体发展能力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成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的一条基本经验,因此也必将成为未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依托和方向,今后中国各方面的体制改革都将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主轴协同推进,各方面的发展也必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条件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社会化大生产以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和协作为基础,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组织形式是企业组织。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生存法则,竞争能力决定发展能力。虽然我们进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但是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水平却远远落后于城市经济的市场化水平。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农民整体发展能力曾长期处在低水平,长期以来劳动力单向流动(高素质劳动力从乡村流向城市),农民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并没有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而提高到相应水平,分散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经营制度与以社会化大生产和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矛盾需要进行调和与解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广大农民是主体,是内在的强大动力。党和政府要发挥组织和动员社会资源的优势,将分散的、以家庭为单位的经营单位组织起来,提高他们适应和应对市场经济的能力,加强振兴乡村战略的能力建设。大力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化解农民发展能力与市场经济矛盾的可行选择。

农村土地制度与农业现代化、集约化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农业现代化、集约化相对应的是要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以及建设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这五大体系建设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农村土地制度,即土地必须适度集中。十九大报告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是深化落实和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基础上盘活土地效用。同时,要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探索新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可以说,大力发展集体经济既能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期不变,又能有效化解土地分散经营与推进农业现代化、集约化之间的矛盾,成为完善“三权”分置制度的有效途径。

资本对自然力的破坏与建设美丽乡村的矛盾。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农村改革的基本方向,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2015年,习近平同志就做好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特别要防止一些工商资本到农村介入土地流转后搞非农建设、影响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等问题。同时,我们也要意识到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借助资本的力量,建设美丽乡村既是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也是乡村振兴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走集体经济的道路是克服资本对自然力的破坏与建设美丽乡村的矛盾的正确选择。

(作者: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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