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映:谈谈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语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296 次 更新时间:2014-10-08 12:42

进入专题: 哲学语法   普通语法   语法任意性   语言自治性   规则  

陈嘉映 (进入专栏)  


提要: "哲学语法"是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但一直以来,这个概念都让人困惑。本文通过对语法任意性、语言自治性、规则、语词用法等概念的分析,澄清"哲学语法"概念的内容,指出它在哪些方面优于"逻辑",哪些方面又有所误导。


关键词: 哲学语法; 普通语法; 语法任意性; 语言自治性; 规则



维特根斯坦使用"语法"一词的大致情况


最初,维特根斯坦较少使用语法,多使用逻辑。若用到语法,则指的是普通语法,① 与之相对照的是: 逻辑形式、逻辑句法、逻辑语法。30 年代起,他大量使用语法或哲学语法。维特根斯坦本人倾向于说,他在平常意义上使用语法这个词,所谓哲学语法,只是把语法应用于人们平常不应用于其上的事物,或注意的是另一些语法规则。但我们可以肯定,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语法不同于普通语法,哲学语法更接近他早先所说的逻辑语法。维特根斯坦有时区分表层语法和深层语法。逻辑或语言逻辑( Sprachlogik) 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则从一开始一直到最后都有深浅两层用法: 有时指传统逻辑或曰形式逻辑,有时指深层逻辑或深层语法。


维特根斯坦一向认为科学处理事实,哲学研究逻辑。提出哲学语法之后,他把哲学界定为语法研究,关注的是语法命题。这里举几个语法命题的例子: 棍子没有长度,凡事都有个原因,两种颜色不能共存一处,这是一只手,存在着物理事物。


维特根斯坦的语法一词用法很特别,但我们又觉得这样使用语法一词有道理,乃至于觉得它不可取代。维特根斯坦把一本准备成书的笔记题为《哲学语法》( 这本书里直接谈"语法"的段落并不多) ,别的文著中也有很多关于哲学语法的评注,但他本人从未对这个概念以及对"哲学是语法研究"这个提法给出系统解说。摩尔30 年代初紧跟维特根斯坦课程,20 年后发表他的听课笔记时说: "我现在仍然认为他( 维特根斯坦) 不是在任何通常意义上使用‘语法规则'这个表达式,他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的,我现在仍然不能形成任何清楚的观念。"( PO,69)



维特根斯坦语法与逻辑的区别


在维特根斯坦那里,语法和逻辑这两个词用法很接近,很多场合,维特根斯坦本人交替使用这两个词,仿佛它们是同义词; 这里所基的思想是: 逻辑问题实际上是语法问题,即逻辑问题涉及的是语词使用的规则。据此,Hallett 断言语法和逻辑差不多是同义词( Hallett,p. 169) 。不过,即使维特根斯坦把这两个词差不多当作同义词使用,恐怕也可以想一想: 他为什么不满足于逻辑一词而要引入语法?


Baker & Hacker 更谨慎些,把维特根斯坦所谓"语法规则"称作"逻辑句法规则"的"直系后裔"( Baker & Hacker,p. 40) 。实际上,Baker & Hacker 举出了维特根斯坦所称语法与逻辑的一系列区别,这些区别可以总结为两个要点。


要点一,语法比逻辑句法的外延宽得多。对意义的一切形式的解释都是语法,例如,解释我( 判断) 另一个人牙疼的标准是给出"牙疼"这个词的语法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是关于"牙疼"一词的意义的解释。( BB,p. 24) 这些解释还包括实指定义: 用实指定义方式解释书写和口说的符号,这不是语言的应用,而是语法的一部分。( PG,一, § 45) 还包括变换说法( 改述) 。语法规则还包括数学命题,包括有些形而上学命题。( Baker & Hacker,p. 40)


要点二,逻辑是所有可能语言的共同规则,语法不是( Baker & Hacker,p. 40) 。这可是一个非同小可的论断。我们通常认为,哲学之为哲学,在于其普遍性; 现在,维特根斯坦把哲学界定为语法研究,而语法却是特殊的,那么,维特根斯坦哲学在何种意义上具有普遍意义呢? 假使逻辑是普遍的而语法不是,我们可就不能再说语法和逻辑差不多是同义词了。


Baker & Hacker 尝试这样消除这里的困难,一方面,"典型的哲学问题涉及的是与大多数发达语言通常共有的概念连在一起的问题( 实体、因果性、人格同一性、感知、逻辑必然性,等等) "。另一方面,这些概念的表征形式则是特殊的,虽然"表征的不同形式,无论实际存在的还是虚构出来的,也都深具哲学意趣"。( Baker & Hacker,p. 40) Glock 也认为逻辑句法是普遍的而语法不是。他补充说:"但像‘understanding'这样一个个别的词的语法,就其他语言也有相等同的( equivalent)词而言,是普遍的。"( Glock,p. 151)


Baker & Hacker 把概念和概念的表征区分开来,前者是普遍的,后者是特殊的,这是人们遇到普遍/特殊问题时袭用的老路数。这条老路总是撞上一个老障碍; 这一点可以与Glock 的说法连在一起来考虑。汉语里哪个词与understanding "相等同"---理解、领会、明白、懂得? 如果说,尽管理解、领会、明白、understanding、verstehen 等等并不等同,但它们都是同一个概念的表征,那么,我们至少可以问:这同一个概念是什么? 是以上诸语词的共同内核吗? 如果我们要用语词来表征这个内核,我们不又绕回到了表征的分殊之上了吗?


面对普遍/特殊这一困难问题,Garver 采用的是从特殊性抽象出普遍性这条思路。他谈到,各种语言的颜色词相差很多,这一事实众所周知并常被讨论,然而,颜色词之间总有对照关系、包含关系和反对关系,把包含在颜色词( 以及其他语词) 中的这些关系抽象出来,我们就获得了对照、相容、不相容这些普遍的逻辑关系,"这些抽象可以独立地得到表述,即独立于它们由之抽象出来的句子或话语,从而形成形式逻辑这门特殊学科的基础。" ( Garver,pp. 145 - 146) 这样一来,我们又退回到用逻辑学来处理普遍性的老路上,哲学语法这个概念又成多余的了。


维特根斯坦所谓语法与逻辑的一处明显差异,少见论者论及。一般说来,逻辑规则是关于句法的,不关心词项( term) 的内容,而维特根斯坦语法大部分关涉的是语词用法---语法描述语词在语言中的用法。( PG,一, § 23) 语词之间有"逻辑关系",方与圆之间的"不相容"即为常引的一例。语词之间还有一类"准逻辑关系",例如规范、规则、规律这三个词的近义关系。它不同于语词之间的押韵关系、古雅今俗关系,颇可视作逻辑关系,但它错综复杂,绝非逻辑教科书中的几种关系所能说清,所以,称作"逻辑关系"可能误导; 不同的作者在不同的上下文中会称之为语义关系、意义关系、概念关系等等,没有一个统一的名号。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词的语法",大致即指这类关系,广义上,它是语词之间的"逻辑关系",但它逸出传统逻辑学的视野之外,维特根斯坦对它的关注也不是为了导向狭义的逻辑学研究。



逻辑/语法vs. 经验的两分与"中间地带"


Baker & Hacker 一方面指出语法与逻辑在维特根斯坦那里的上述区别,另一方面则反复强调,在如下之点上,两者是一样的: 逻辑命题和语法命题都与事实命题形成鲜明对照,科学研究事实而哲学则是逻辑/语法研究。


维特根斯坦的确相当一贯地坚守这一两分,不过,本节要说的是,他也时不时流露出动摇:


人都有父母这个信念基于什么根据? 基于经验。而我怎么能把这样一个确定无疑的信念立基于我的经验上? 然而,我不仅把这个信念立基于我认识一些人的父母,而且也立基于我关于人类性生活、人体解剖学和生理学所学到的所有事情; 还立基于我关于动物听到、看到的种种事情。但这因此就真是一种证明吗? ( OC, § 240)


纯黄色比纯浓红或纯浓蓝浅。这是个经验命题吗? ---我不知道,例如,红色( 纯红) 比蓝色深还是比蓝色浅; 我非得看见过这两种颜色才说得出来。然而,我一旦看见过,我就一劳永逸地知道了,就像计算的结果。


在这里怎么区分逻辑和经验? ( BFⅢ, § 4)


规则与经验命题是否交汇? ( 确定性, § 309)


有些句子常用在逻辑和经验的边界地带,结果它们的意义在界限两边摇摆不定,一会儿被当作规范的表达,一会儿被当作经验的表达。( BFⅠ, § 32)任何经验命题都能够转化为一个公设---从而成为描述的一种规范。( 确定性§ 321)


维特根斯坦又引入"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这样的提法:


只要作出判断是可能的,那么对某些经验命题就不可能有任何怀疑。或者说: 我倾向于认为并非凡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东西都是经验命题。( OC,§ 308)


我要说: 有些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而不仅仅是逻辑命题,是一切思想( 语言) 运作的基础。( OC, § 401)


但维特根斯坦接着说:


在这个评注中,"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这个表达式就很糟糕; 这里涉及的是关于对象的陈述。这些陈述的用途不是像假说那样充当基础---假说一旦被指证为错误的,就被其他假说所取代。......满怀信心写下: "太初有为。"( OC, § 402)


让维特根斯坦感到困惑的是太初有为、凡人都有父母、人必有一死、我从来没有离开过地球这类句子。它们更像经验命题还是更像逻辑命题? 正如维特根斯坦自己也觉察到的,把它们说成具有经验命题形式的命题无济于事,他一时似乎在说,它们只不过看起来是经验命题,实际上是逻辑命题; 一时似乎又在说,它们是真正的经验命题,然而是具有特殊地位的经验命题,因为对于它们不可能有任何怀疑。


但不管怎样,维特根斯坦似乎觉得,在逻辑和经验之间有一个边界地带。我们可以把这个边界地带理解为中间地带吗? 即有一些命题既不是纯粹的逻辑命题也不是纯粹的经验命题。大多数时候,维特根斯坦似乎愿意坚持边界本身是确定的,从而采用了有些命题在界限两边摇摆不定这样的表达。然而,有些命题在那里摇摆不定的地带不也就是中间地带吗?


逻辑与经验的两分,曾有不少论者提出质疑。《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是著名的一例。奎因在这篇论文中区分了"逻辑地真"的命题和通过"同义性的替换"而真的命题。后一种命题可以叫作"语义地真"的命题或简称为"语义命题",它们在性质上颇接近于维特根斯坦所谓语法命题。语义命题是不是逻辑和经验之间的中间地带呢? 这个问题不是奎因那篇论文要关注的,他没有往这个方向展开。而维特根斯坦在逻辑之外引进语法,是否有助于澄清这个"中间地带"的性质呢? 毕竟,我们通常说到语法,并不把它们视作逻辑命题,而是把它们视作经验研究的结论。那么,维特根斯坦的语法概念与普通语法概念的关系如何呢?



维特根斯坦评说哲学语法与普通语法之同


维特根斯坦通常不加说明地使用语法一词,仿佛他是在寻常含义上使用这个词。据摩尔报导,维特根斯坦在课堂上也声称: 他在普通意义上使用语法一词( PO,p. 69) ,只是哲学家和语言学家对语法有不同兴趣,会关心一些不同的规则。据Charles Stevenson 报导,摩尔曾追问: was 或were 用错用对与哲学何干? 维特根斯坦回应说,是无关,那太明显了,但圣父、圣子、圣灵was 或were in the field 呢?( Baker & Hacker,p. 54) 维特根斯坦的这个回应并不中肯,三位一体后面应该跟动词单数还是复数,主要是个神学问题而非语法问题,就像该说重症病房的那个患者dying 还是dead 主要是个医学问题。难怪摩尔为被说服,他仍然觉得,"Three menwas working"和"视野中同一点上同时有两种颜色"这两个句子看来是在不同的意义上"不合语法"。维特根斯坦就此评论说: 我们有一种感觉,好像摩尔所说的第一种误用是无害的,第二种是恶性的。但事实上两种规则是同样意义上的规则,只不过某些规则已成为哲学讨论的课题而某些不曾是。( LWL,pp. 103 - 104)


Garver 对维特根斯坦语法一词的用法进行一番讨论后,觉得很难认可维特根斯坦对摩尔的回答,摩尔对这些回答感到不满诚有道理( Garver,p. 150) 。我相信,很少有读者不觉得维特根斯坦的语法一词用法很特别。那么,维特根斯坦为什么自称他的语法一词与普通语法并无两样呢? 不少论者认为,这与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所取的一般无为态度( quietism) 相连。这的确是维特根斯坦的一般态度,例如他说道: "哲学不可用任何方式干涉语言的实际用法; 因而它最终只能描述语言的用法......它让一切如其所是。"( PU, § 124) 再例如: "逻辑哲学谈到句子和语词和我们日常谈到句子和语词意义没什么两样。" ( PU § 108) 我的博士生胡欣诣则认为,维特根斯坦主要是从规则与经验陈述的两分着眼---无论哲学语法命题还是普通语法命题都不是对经验事实的陈述。


虽然维特根斯坦用到语法一词时通常不区分哲学语法和普通语法,但他也多处说到两者的相异之处。



维特根斯坦评说哲学语法与普通语法之异


维特根斯坦有时泛泛谈到哲学语法与普通语法的区别。他有一处说,哲学语法较普通语法宽,哲学家会把平常不归入语法的一些内容归入语法,例如,指着河流来解释流动的含义之类通常不被视作语法。( PO,p. 69) 这个区别背后的原因,大概在于哲学家和语言学家出于不同的缘由对语法感兴趣。有些语法现象,例如时态,语言学家和哲学家都感兴趣,他们出于哪些不同的缘由对这些语法现象感兴趣? 在常被引用的《哲学研究》§ 109 中,维特根斯坦说,哲学对语言的描述"从哲学问题得到光照,就是说,从哲学问题得到它们的目的"。这个说法过于宽泛,近乎同语反复。这一点,他有时说得较为具体:


引起我们注意的法律是那些我们倾向于触犯的法律,同样,惟当哲学家会要打破某些语法规则,它们才引起我们注意。( KMS,p. 274)


哲学家为什么倾向于违背某些语法规则( 显然不同于普通人为什么倾向于违背某些普通语法规则) 这仍然需要我们先弄清哲学语法和普通语法的区别。


在另一段语录里维特根斯坦从正面说到相关区别,而且说得较为详细:


我们的语法研究不同于语文学家等等的语法研究; 我们感兴趣的是,例如,怎样把一种语言翻译到另一种我们虚构出来的语言。一般说来,我们感兴趣的那些规则,语文学家根本不在意。因此,我们蛮可以突出这个区别。


但另一方面,说我们研究语法中本质的东西而他研究偶然的东西,这个说法会误导。


我们也许愿说,他和我们用"语法"说的是两种不同的东西。例如,有些地方,他不做任何区别,而我们却在那里区分两个不同词类。


可以说"红"这个词重要,因为它常用,且用于严肃的目的,不像用来说烟斗嘴的词。于是,"红"这个词的语法就是重要的,因为它描述"红"这个词的意义。( KMS,pp. 266 - 267)


从维特根斯坦所列举的理由似乎看不出红这个词有多重要。维特根斯坦经常用红这个词( 以及一般颜色词) 来讨论不相容问题( 同一表面上不能同时布满红又布满绿) 、存在问题( 如果世界上红色都消失了) 等等,这些讨论似乎与红这个词"常用"、"用于严肃的目的"等等无关。红这个词的语法描述红这个词的意义,这也并不说明红这个词的语法重要,因为对维特根斯坦来说,每个词的语法都描述这个词的意义。再说,若红这个词的意义竟需要描述的话,这似乎还是普通语法的工作。的确,哲学家有时在语法学家不做区别之处做出某些区别,例如,区别出感觉语词类,这种区分与语言学家区分出抽象名词类在性质上的区别何在? 怎么一来,哲学家的描述工作和区分工作就具有了格外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真正重要的,似乎不在于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这些,而在于逻辑上不相容问题、存在问题等等都属于"如何理解我们自己的理解方式"。区别出感觉语词类也属于这一范围。下文将尝试表明,这些问题不是普通的语法问题,它们与语法问题的联系错综曲折,需得一层层加以梳理。



研究者论两者的区别


Baker & Hacker 似乎比维特根斯坦自己更鲜明地主张: 哲学语法与普通语法基本上是一回事,哲学家和语法学家的区别在于两者的关注点不同。他们只提出一些他们认为不很重要的差异。例如,维特根斯坦所谓语法不包括乔姆斯基类型的语法; 普通语法一般不包括字典学,就此而言,维特根斯坦语法延伸了"语法"的用法( Baker & Hacker,p. 52,注13) ; 语言学家不关注实指定义、感觉/感知等等的范畴区别、罗素的摹状词理论"转述规则"等等。( BH,p. 54)


Baker & Hacker 提出的差异,在我看,有些其实相当重要。例如,近半个多世纪,乔姆斯基是普通语法学的主流,若哲学语法不包括乔姆斯基语法,它与普通语法的差别就非同小可。维特根斯坦有"深层语法"的提法,而乔姆斯基语法从根本上说就是深层语法,这两种"深层语法"是同是异? 再例如,尽管我不敢肯定哲学语法包括"字典学",但如前面说到的,维特根斯坦谈论的的确主要是"语词的语法"。这也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差别。平常说到"语词的使用规则",所指的主要是动词的使用规则不同于名词的使用规则,及物动词的使用规则不同于不及物动词的使用规则等等,而维特根斯坦说到"语词的使用规则",多半都与个别语词的语义相关。而语义学在语言学中是个异数,迟迟建不起成熟的理论。也许,语义学从来不该完全划入语言学,而如普特南所言,是"一门典型的社会科学"。②


关于哲学语法和普通语法的不同,Baker & Hacker 提出的主要一点,是语法学家关注特殊的自然语言,而哲学家关注"由许多语言共享的( 语言) 形式"( Baker & Hacker,p. 55) 。我们记得,在讨论语法与逻辑的同异时,Baker & Hacker认为哲学语法关注"不同表征形式"之下共有的概念,在那里,看来形式是分殊,内容是共有,现在则形式成了共有者。这个"共享"或"分享",远至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近至弗雷格和胡塞尔,都掩盖不住这个eulogy 下面的丛丛疑难。什么是各种语言都分有的形式? 柏拉图的eidos? 弗雷格的概念文字? 哲学家要懂多少种语言才能开始关注"由许多语言共享的语言形式"? 只懂汉语的人似乎照样可以关注"理解"的哲学语法。反过来,各种语言的句子都有名词性部分和动词性部分( 所谓SP 和OP) 也许可算"许多语言的共享形式",但这偏偏是普通语法学家的研究领域。"共享形式"无法打发这些老大难问题。这里的总问题是普遍性与特殊性问题,上文问,究竟哲学语法研究是普遍的抑或关涉特定语言的? 所涉的就是这个问题。


多数研究者不同于Baker & Hacker,他们不认为维特根斯坦在普通意义上使用语法一词。Forster 努力为维特根斯坦语法概念的内容辩护,但他一上来就说,维特根斯坦所使用语法一词与普通用法"只有相当疏远的相似" ( Forster,p. 7) 。至于维特根斯坦语法与普通用法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研究者的看法则各有同异。Glock总结出四项: 哲学语法( a) 并非为准确与全面本身之故而准确与全面; ( b) 不关注语言史和发生问题; ( c) 关注许多语言共享的特征; ( d) 采用更宽的、功能性的语法规则概念。( Glock,p. 153) Garver 总结出三项区别。第一项,哲学语法关心的是语言的使用,语言的使用没有所谓"结构成分",相应地,关注使用就意味着导向对周边环境的探究,突出语境、上下文、话语的连续性; 普通语法关注的则是形式及形式组合,即关注语形与句法等结构成分,突出对结构的分析。第二项,普通语法具有系统性而哲学语法没有。这一点大致可从第一项推出来---结构性意味着系统性,而语境是纷繁多样的。第三项,由于在维特根斯坦那里,语言与活动交织在一起,因此,语词只在生活之流中才具有意义( LWI,p. 913) 。这一点把维特根斯坦同索绪尔明确区分开来。总的说来,在Garver 看来,哲学语法与普通语法的差别颇不像维特根斯坦自己所愿声称的那样相近。( Garver,pp. 150 - 152)



反形而上学


前面讨论了哲学语法与逻辑以及与普通语法的异同并提出了一些疑问。在维特根斯坦哲学中,哲学语法、逻辑、普通语法这三者的关系,必须放到反形而上学的大背景下才能澄清。本文只能极简略说到关于维特根斯坦"反形而上学"的要旨。


西方思想一直追求必然真理,哲学或episteme 区别于doxa,就在于前者追求必然的、永恒的知或知识,后者则是些偶然的、变幻不定的看法。形而上学揭示事物的必然的、不移的真理: 一切物体无例外地都有广延,2 + 2 = 4,白色是最浅的颜色,等等。维特根斯坦认为,它们并不是关于世界的命题,它们之为真来自语言自身的设置方式,来自我们的概念方式。换言之,它们是些语法命题。简单地可以这样说: 我们只把具有广延的东西叫作物体,就像我们只把有长度的物体叫作棍子,一切物体都具有广延之为"必然真理",恰似每根棍子都有长度之为"必然真理"。


语法命题这个概念解释了为什么这些命题具有必然性、普遍性---如果我们规定好了马走日象走田,那么,在所有的象棋游戏里,马必然走日,如果你用马走田,那你根本不是在下象棋,与此相应,如果你用物体这个词谈论某种没有广延的东西,例如思想,那你就不是在说我们这种语言。


一切物体都具有广延,白色是最浅的颜色,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这些命题都不是关于事实的,虽然看起来非常像是,容易被认为是关于物体的、颜色的、河流与变易的命题,被认为是关于这些东西的知识或真理,而且是关于这些东西的必然的普遍的真理。而这种误认,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正是形而上学的根源:


哲学研究: 概念研究。形而上学的根本之处: 没弄清楚事实研究和概念研究的区别。形而上学问题总带有事实问题的外表,尽管那原本是概念问题。( RPPⅠ, § 949)


哲学不是关于世界深层结构的研究,而是关于语法的研究:


我们的探究面对的不是现象,而是人们所说的现象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我们思索我们关于现象所做的陈述的方式。......因此,我们的考察是语法性的考察。( PU, § 90)


有时,事情相当明显,一经点明,我们就会看到"每根棍子都有长度"、"妻子都是女的"所涉及的是我们怎样陈述世界的方式而不是在对世界做出描述; 有时候,这一点需要通过繁难的分析才显现出来。哲学工作主要就在于进行这些繁难的分析。通过适当的分析,我们将能看到,白色是最浅的颜色,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等命题的一般形式是: 事情如此这般,2 + 2 = 4 等等也都是语法命题。很多谬误的哲学命题,例如,语词的意义在于它指称的东西,感觉语词指称私有感觉,理解是一个心理过程,也不是关于事实的错误,其为谬误无法通过考察事实加以揭露,所需要的是通过语法分析揭露其为谬误。在分析过程中,维特根斯坦澄清了一系列语法: 我有疼痛不同于我有藤椅,我疼和他疼有不同的语法结构,意谓不是行动动词,wissen ( 知) 一词的语法与k?nnen ( 能) 的语法接近,等等。这些分析都是对语法的分析,这同时表明,这里的哲学谬误根本上源于对语法的错误理解。


由此可见,哲学研究即是逻辑研究或语法研究; 而语法比逻辑更明确地提示出这类研究的内容是对语言表达式进行分析。像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这样的命题,很难说是逻辑命题,而把它们视作语法命题则似乎较为自然。



语法任意性


所谓揭露形而上学的虚妄,从根本上说,是指明所谓形而上学的必然真理实则是语法规则。然而,与其说语法规则是必然的,不如说它们是任意的。这一点维特根斯坦反复申说。《哲学语法》第一部分§ 133 是维特根斯坦讨论任意性的最完整的段落之一,为便于后文的讨论,我把这一节整个译出来附在此处:


一个实指定义可能与应用该词的其他规则相冲突吗? ---这显得是可能的; 但规则不可能互相冲突,除非它们互相矛盾。何况,原本是规则确定含义,它们不可能跟哪种含义对质( verantwortlich) 从而与之矛盾。


语法不欠现实一个说明。是语法规则规定意义,所以,这些规则不再对任何意义负责,就此而言,它们是任意的。


不可能就这些规则还是那些规则对"不"这个词来说是正确的规则( 即哪些规则合乎其含义) 发生争论。因为若没有这些规则这个词就还没有含义;如果我们改变这些规则,那它就有另一种含义( 或没有任何含义) ,于是我们也同样可以改变这个词。


"语言中惟一与一种本然必然性③ ( Naturnotwendigkeit) 的相关之项是一条任意的规则。它是惟一我们能从这种必然性中抽取到一个命题中的东西。"( 编者注---手稿中用铅笔写下: 也许涉及数学由规则构成这一悖论。)


为什么我不把烹饪规则称作任意的,为什么我倾向于把语法规则称作任意的? 因为我认为"烹饪"概念由它的目的界定,相反,"语言"概念则不是通过语言的目的界定的。因此语言的用法在某种意义上是自治的,烹饪和洗涤在同一种意义上却不是。谁烹饪时要是遵行正确规则之外的规则,谁的饭菜就烧不好; 但谁要是遵行不同于象棋规则的规则,那他就是在玩另一种游戏; 谁要是遵行不同于如此这般规则的另一种语法规则,那他并不因此是说错了,而是在说另外什么东西。


我要把一块木头刻成一个特定形状,只要能刻出那个形状,怎么刻都正确。但我并不把具有所欲结果的论证称作正确论证。( 实用主义) 即使我们的所作所为根据某一计算的结果达到了所欲的目标,我仍然可能称这个计算是错的。[参考这个笑话: "我中了彩,可他还想教训我!" ( 编者注---张三告诉李四他中了彩; 他看见街上一个盒子,上面写着5 和7。他算了算,5 × 7 = 64,于是在彩票上填了64。李四: 可5 × 7 不是64! 张三: 我中了彩,可他还想教训我! ) ] 这表明辩护在这两种情况下是不同的,因此,"辩护"在这两种情况下有不同含义。在一种情况下可以说: "你等着瞧,你会看到到时候出现的正是这个( 正确的,亦即所愿望的) "; 而在另一种情况下这不是辩护。


烹饪技术规则与"烹饪"一词的语法的联系不同于象棋规则与"下象棋"一词的语法的联系,不同于乘法规则与"乘"这个词的语法的联系。


度量单位的选择是任意的,语法规则在相同意义上是任意的。但这只是说: 这种选择不依赖于所度量物体的长度; 量出一个长度有对错,并不在同样的意义上,选择这一种度量单位是"对"的而选择另一单位是"错"的。这当然只是对"长度单位"一词的语法所做的评注。


维特根斯坦在另一些地方从其他角度对语法任意性加以解说。如: 可以把语法规则称作"任意的",如果这说的是: 语法的目的无非是语言的目的罢了。( PU,§ 497) 你无法为语法提供辩护......语法是任意的吗? 是的,在上述意思上是的,即语法无法得到证成( 辩护) 。( LWLⅠ,49 页) 与任意性相连,维特根斯坦还不时说到"选择"和"约定",如: 语法由约定构成。( PG,一, § 138)


看起来,任意性是语法的一个极根本的规定性。Baker & Hacker 干脆概括说:


"语法是一套浮游无据的语言使用规则。"( Baker & Hacker,p. 40)


索绪尔早就提出过"任意性原则",而且把它视作自己的语言学的关键。按照索绪尔的"任意性原则",并不是事物先已经界限分明地互相区别好了,它们之间已经有了现成的联系,语词只是为事物贴标签,语法只是事物本有联系的摹写; 相反,倒是语言才始做出种种区分、建立种种联系。维特根斯坦的任意性所取的大致方向相同,首先也是说语言或语法并不是要与外部实在对应。不过,这一思想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处于更宽阔的视野中,与反对形而上学紧密联系在一起。依维特根斯坦,从前,哲学家认为自己提供世界的根本真理,那些必然而普遍的真理,是哲学的幻觉。这些所谓必然- 普遍真理,其实是些语法规则。哲学的目标不在于发现事实世界的真理,而在于揭示潜藏着的、对我们的理解有重大意义的语法规则。这些语法规则的"目的"不是体现现实的规律,而是构建语言的自治性。


从必然- 普遍的世界真理降到任意的语法规则,可谓天壤之别。



任意性的限制,自治性


语言的自治性,扩展而言,所有实践活动的自治性,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然而,一般说来,自治性不能等同于任意性。实际上,无论在索绪尔那里还是在维特根斯坦这里,任意或willkürlich 或arbitrary 这个表达式极容易误导,因为任意,willkürlich,arbitrary 这些词带有并非所欲的强烈的草率、不负责任的意味。④


在有些段落里,维特根斯坦极强地表述语法的任意性,不过,我们可以注意到,他通常对任意性有所限制。上引可以把语法规则称作"任意的",如果这说的是: 语法的目的无非是语言的目的罢了这一句话里,"可以把"、"如果这说的是"这些用语都颇显示留有转圜的余地。上引《哲学语法》第一部分§ 133 中也有不少类似用语,如"就此而言"语法规则是任意的,"但这只是说","并不在同样的意义上"等等。相比之下,Baker & Hacker 那句"语法是一套浮游无据的语言使用规则"表述得过强了。关于任意性受到的限制或约束,Forster 索引了维特根斯坦的相关语录,把它们分成几种: 受到人类本性的约束,受到社会实践和传统的约束,受到有用性的约束。( Forster,pp. 67、68、73、78。) 总的说来,维特根斯坦提出哲学语法概念之初,更多强调任意性; 在《哲学研究》等后期著述中,任意性只少量出现,而对任意性的限制则谈得较多。


虽然维特根斯坦的确说到"约定"、"选择语法"等等,不过,就维特根斯坦的一般思想来说,语言不是我们制造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语法不是我们选择的,倒是我们无论如何都已经接受下来了的东西。因此,我们须慎重对待"约定"、"选择语法"这些提法,与其把任意性理解为在说制造、选择,不如理解为已经给定、无可选择。在一段意在说明计算并无理由的语录里,维特根斯坦说:


那么一来,计算就是某种我们任意采纳的东西啦? 我们怕火,一个狂怒的人走过来我们感到害怕,如果这些不是任意的,计算也不是。( PG,一, § 68)


我们无法为这种给定性辩护。这里没有什么道理可讲,但这不同于在有理可讲的地方不讲理。在论及"我知道这是把椅子"这类确实性时维特根斯坦说:


但这意味着我要把它视作位于有合理根据和没有合理根据之外的东西。( OC, § 359)


无论如何都已经接受下来,这在"无可理论"的意义上是任意的,但在"不得不如此"的意义上却正好不是任意的。单独拎出任意性,我会说,这是个糟糕的表述。当然,在论理中,任何一个单独的catch word 都会强烈误导。论理不是宣传,宣传多多少少以误导为己任,论理者则需要时刻保持对"关键词"的警惕,所需要的,是对关键词的实际内容做出更审慎的思考。


在我看,所谓任意性,主要承担的是反形而上学的任务---语法不是关于世界的真理,不体现从现实中发现的必然法则。若从正面说,自治性这个概念就够了---语言有自己的目的,语言之法是为了语言自身的目的服务的。


维特根斯坦经常谈论语言的目的和语词的目的。什么是语言的目的? 人们会说,语言的目的是交流,这个回答至少失于过宽---语言之外也有很多交流方式。更具体一步,我们会说,一句话,一段话,是为了表达感情、讲故事、说道理,这个回答已经提示了语言的自治性---我们用语言来表达感情、讲故事、说道理,与不用语言来交流这些有着根本的区别,实际上,我们不大清楚不用语言该怎样讲述故事,怎样说理。维特根斯坦说:


我们为什么使用某些种类的概念,这是个古怪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计数?不计数生活就过不下去吗? 不然,狗就不能计数。我们一旦有了计数这回事,我们就会用得上它。银行职员使用计数,他有理由使用它。但这些理由存在在这个建制之中。( LPP,p. 226)


讲述故事、说道理,这些活动都存在在语言的建制之中。如果说语言的用途是讲故事说道理,那么就要说,惟语言才使得这些目的成为可能,就像你在一套象棋规则中才能产生"抽车将"的目的。语言造就了自身的目的; 以言行事不是反例,倒是最典型的例子---命名或宣布结婚这种事情像讲故事、说道理一样,本来就是有了语言才可能出现的事情、目的。


我们由此也可以注意到,语言的目的这个短语在维特根斯坦那里有两种颇不相同的意义。为简明起见,不妨分别称为"外在目的"和"内在目的"即自身造就的目的。在上引"语言"概念不是通过语言的目的界定的这句话里,语言的目的指的是语言服务于语言之外的目的,而在上引语法的目的无非是语言的目的罢了这句话里,语言的目的指的是语言自身造就的目的,或者说,语言的目的座落在语言自身之中。若不明此点,就会认为这两句话明显地互相矛盾。



工具与实践的自治性


这里我愿提到,自治性是一个极为广泛的概念。维特根斯坦对语言自治的深刻洞察,不仅引领我们更深地理解语言,而且可以引领我们更深地理解广泛的人类活动。这些理由存在在这个建制之中这话不仅适合于讨论语言的自治性,它也适合于用来讨论工具的自治性,游戏的自治性, ( 实际上,维特根斯坦谈论自治性,经常以各式各样的工具和游戏为例。) 尤其将有益于讨论人类一般实践活动的自治性。


我们为何使用工具? 我们使用工具的目的是做事; 这就像说语言的目的在于交流一样过于宽泛。我们为什么乘飞机? 当然为了旅行。不坐飞机就不能旅行吗? 我们一旦有了飞机,我们就会用上它。空降兵乘飞机,他有理由使用它,但这些理由存在于航空这个建制之中。很大程度上,航空改变了旅行本身,重塑了旅行概念、战争概念等等,正仿佛语言改变了交流本身,重塑了感情概念、命令概念等等。


我们的各种实践活动,也都含有自治的维度。在我看来,维特根斯坦关于语言自治的思想,最好联系实践这个大题目来考察,而语言正是一种最典型的实践。如麦金泰尔所见,自治性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一般实践概念。⑤ 艺术、行医、政治,每一门实践都有它的外部目的,例如,行医是为了治病,但另一方面,每一门实践都或多或少有其自治性,无法完全通过外部目的来解说,疾病、健康等等概念都与医药的发展以及当前的医学建制联系在一起才能得到真切的理解。维特根斯坦自己考虑过绘画的例子:


拿一个概念来和一种画法作比较: 因为,我们的画法难道就是任意的吗?我们可以高兴选哪种就选哪种吗? ( 例如埃及人的画法。) 抑或这里关系到的只是可爱和丑陋? ( PU,十二§ 3)


维特根斯坦在这里提示,绘画不只是表现美丑的手段,绘画传统本身参与定义什么是美什么是丑。



复杂工具


此外,我们还可以在另一重意义上谈到工具的自治性。像尺子这样的简单工具,只有最为简单的内部结构---每个格子等长之类。像射电望远镜之类的观测仪器,则有复杂的内部结构,其中有很多部件根本"不与现实接触",更无关乎对应;各个部件由仪器的整体逻辑互相联系,它作为一个整体对观测功能负责。这类复杂仪器的内部结构可说是自治的。


相应地,我们可以在两重意义上谈论语言的自治性。我们若把语言视作经由语法把语词组织起来的一部机器,那么,在语言整体中,很多语词很少受到外部事实的制约,更谈不上与什么事物对应,它们通过语言的内部逻辑联系在一起,并在这个意义上是自治的。



对应与"负责"


Forster 讨论了自治性和任意性之后,最后总结说,维特根斯坦在某种意义上承认"可以适当地说语法原则对现实负责",换言之,语法不是任意的。( Forster,p. 80) 语法在一个或一些意义上是任意的,在一个或一些意义上不是任意的; 只是指出这一点显然还不够,我们需要一问: 它们各是何种意义? Forster 尝试用"多样性论题"来调节任意性与负责之间的矛盾。( Forster,p. 80 - 81 以及此书以后的很多部分) 在我看,Forster 的尝试不得要领---一般说来,多样性是有待解释的东西,而不是用来解释的原则。


摩尔注意到,在一种确定的意义上,我们明显能为度量单位提供理由,例如,foot 这个度量单位与人的foot 长度相仿。他设想维特根斯坦会回应说: a,这里提供的理由虽然也是对现实的描述,但这个描述是关于英尺这个词的,而不仅仅是在使用这个词。b,这里所说的理由不同于我们在某次具体度量时为自己的度量结果所提供的理由。( PO,p. 72) 度量可以用英尺为单位,也可以用市尺或米为单位,采用或选择哪一种量度,在一个明显的意义上是任意的,说不上有什么道理,无所谓对错。与之对照,一旦确定了测量单位,例如采用了公制,量出桌子是103 公分还是105 公分,则是有对错的。现实并没有分好成一格一格,要求我们采用哪种单位来与它对应,惟当我们确定了度量单位之后,才谈得上对应意义上的对错: 是103公分而不是105 公分对应于桌子的长度。


规定何种长度为一尺不在对应的意义上对现实负责,但尺子是一种工具,工具在一个明显的意义上是要对现实负责的,那就是,它必须合用。摩尔说到foot 这个度量单位与人的foot 长度相仿,即指向这个方向; 无论在哪里,都会发现与foot 相近的度量单位。古人说: "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之体为法。"⑥ 实际上,这一点原在维特根斯坦的考虑之中:


我们出于实际需要的考虑选择这种长度而非那种长度,在这个意义上,长度( 单位) 显然不是任意的。( LWLⅡ,p. 65)


把语言视作工具,自然应把语法视作工具所依之法,制做工具之法自然因为要制造出合用的工具而对现实负责。


"如果也可以把命题看作一种可能事态的图画,说命题显示这种事态的可能性,那么命题所能作的,最多像一幅图画、浮雕或照片所作的: 而且它因此无论如何都无法说出实际上所不是的情况。那么,把什么不把什么称作( 逻辑上) 可能的,就完全依赖于我们的语法了? ( 即那无非是语法允许或不允许的东西了?") 但那样就成了任意而为了! ( 是任意而为吗?) 并非每一个像句子的组合我们都知道拿它派什么用场,并非每一种技术在我们的生活中都有个应用; 我们在哲学中误把毫无用处的东西算作命题,那往往是因为我们没有充分考虑它的应用。( PU, § 520)


( 这里谈论的是数学的语法规则) 有用,即用法,给予命题以它的特殊意义......规则的存在常常是因其结果是有用的,而数学命题实质上近乎规则,就此而言,有用性也在数学真理中得到反映。( RPP,Ⅰ § 266)


合用使得工具制造受到约束。在同样的意义上,合用使语法受到约束。前面提到Forster 把语法受到的约束分成受到人类本性的约束,受到社会实践和传统的约束,受到有用性的约束等等,这种分法只是外部排列,自然事实、社会传统等等都是通过合用性起作用的。维特根斯坦的招牌概念之一,生活形式,可以视作所有约束的总和,这个概念并非一般意谓自然事实的总和,而是从自然事实对语法的约束而言的,没有语言,就谈不上生活形式。



自然事实的不同角色


维特根斯坦也谈到概念与事实的"对应",与"很普遍的自然事实"对应:


如果可以从自然事实来解释概念建构,那么使我们感到兴趣的就不该是语法,而该是自然之中为语法奠定根基的东西了? ---概念和很普遍的自然事实的对应的确也使我们感到兴趣。( 那些由于十分普遍而最少引人注目的自然事实。) 但我们的兴趣却并不落回到概念建构的这些可能原因上; 我们不从事自然科学; 也不从事自然史,---因为对我们的目的来说我们也满可以虚构自然史。( PU,十二§ 1)


我不说: 假使这样那样的自然事实是另一个样子,人就会有另一些概念( 在假说的意义上) 。而说: 谁要是认为有些概念绝对是正确的概念,有另一些概念的人就洞见不到我们洞见到的东西,---那么这个人可以去想象某些十分普遍的自然事实不同于我们所熟悉的那个样子,而他将能够理解和我们所熟悉的有所不同的概念建构了。( PU,十二§ 2)


我们现在要问,十分普遍而最少引人注目的自然事实指的是哪类事实? 概念和很普遍的自然事实的对应是何种"对应"?


维特根斯坦说到十分普遍而最少引人注目的自然事实,大致是指: 我们身边物体的大小是稳定的,地球引力是稳定的,我们是有眼睛的生物,等等。惟基于稳定的地球引力,我们才能称重量,惟基于我们是有眼睛的生物,我们才能有颜色语言。我们也许可以说地球有稳定的引力与称重量对应,但这显然不同于秤杆上的刻度与黄花鱼的重量对应。不如说,稳定的引力在宽泛的意义上是称重量的条件。我们是有眼睛的生物,这是产生颜色语言的条件,但颜色语言是用来讲述颜色的,不是用来讲述我们有眼睛这类事实的。


那么,自然在这里无话可说吗? 她确实有话可说---但她以另一种方式( 让我们) 听到。( Z § 364)


制造工具,是要用工具做某些事情,用温度计来测量温度,用弓箭来射飞鸟走兽。气温时高时低,飞鸟走兽能被箭射死射伤,这些是与工具有关的一些自然事实。此外,还有一类自然事实与制造工具有关---水银是常温下惟一呈液态的金属,温度变化时,水银体积的变化较大,木头或铁可以被削出尖端,这些也是与工具有关的一些自然事实。就工具而言,它们是起不同作用的两类事实---前一类关乎工具的目的,后一类关乎工具制做的条件。不同时辰的温度变化是我们要用温度计来测量的事实,水银在常温下呈液态等事实则说明我们为什么用水银来灌注温度计。


作为语言条件的自然事实有时显得十分接近语言与之对应的事实。在颜色词那里可明显看到这种情况---赤橙黄绿有大致分明的界线,它们似乎是颜色词需要与之对应的东西,就像手套对应于手的形状,拐杖对应于人的身高。长度单位则相反---自然事物没有明显共度的尺寸,尽管"诸度量皆以人之体为法",具体设定多长为一寸多长为一尺仍留有任意空间,结果,不同的长度设置法各有短长。相应地,尺子比喻有利于申张任意性原则。假想我们周遭的事物大多分成均匀的一格一格,长度单位的设置就会相当一致,我们就可以谈论某种较优的长度单位设置法。然而,做衣服固然要量体裁衣,但衣服的目的是保暖、好看或其他,并不是为了合乎体形; 毋宁,合乎体形是做成保暖的、好看的衣服的条件。


这里的争点很容易变成关于语言设置依赖自然事实抑或反之的争论。各种语言中的颜色词差别甚大,沃尔夫根据这个瞩目的事实主张,"我们依着自己的母语设下的分界来切分自然",而平克的主张正好相反: "我们看见颜色的方式决定我们怎样学习颜色词,而非相反"。⑦ 平克具有强有力的实证证据---无论两种语言中的颜色词相差多少,它们的使用者在辨别颜色的能力上大致相同。其实,英国粉蛾的变色表明,鸟类对颜色的辨别也与我们人类颇多相近之处。然而,这不是本文的争点---沃尔夫的错误不在于他夸大了语词设置的任意性,关键在于他引错了任意性所处的位置。无论颜色词在何种程度上对应颜色的自然事实,颜色词的设置并不是为了对应于自然颜色---这种对应是为颜色词能够言说颜色以及一般言说服务的。在这个基本点上,颜色词的设置与长度单位的设置并没有什么两样---并没有一个标准来确定颜色词对应自然颜色到何种程度是"正确的",并非颜色词的对应越准确越精确越好。语法对现实负责,但不是在与自然事实一一对应的意义上对现实负责。简单说,其责任是适合于言说现实。


这点在专名那里更加迷惑人。用不同专名区分不同的人,没有什么选择,因此,我们的眼光被牢牢吸引在语词和自然事实的对应上,忘记了专名像所有其他语词一样,是用来述说现实的一种设施,忘了在另一个意义上,专名并不与现实相应---没有一个不处在变化之中的个人,没有与其活动和状态相分离的个人。设置专名,像所有其他语词设置一样,不是为了"指称",而只是为了言说。


维特根斯坦没有用沃尔夫的方式来为任意性辩护:


人们受到诱惑,用"然而实际上存在的是四种原色"这类方式来为语法规则提供理据。这种理据是依照如下模式建造的,即通过指向句子的证实来为一个句子提供理据。"语法规则是任意的"这话针对的就是有可能这样提供理据的想法。但难道不能在某种意义上说,颜色词的语法按世界实际所是的那样刻画了世界? 人们也许会说: 我去寻找第五种原色实际上岂非只会是一场徒劳?


我们把几种原色归为一类,难道不是因为它们相似? 或至少,我们把颜色归为一类,区别于各种形状或声音,难道不是因为各种颜色相似? 或者我把对世界的如此这般的分割立为正确的分割,这时我心里已经有某种预先形成的观念作为范本? 对此,我大致只能说"是的,这是我们看待事情的方式",或者"我们恰恰是要画这样一幅图画"。因为,当我说"几种原色的确具有某种相似性",我从哪里得来这种相似性的概念? 难道不是这样: "原色"概念无非"红黄蓝绿",同样,那种相似性概念也只是通过这四种颜色被给出的? 是的,这些颜色不是一样的吗? ( "是的,那么我们也可以把红、绿和圆形归到一起了?") 为什么不可以?


别以为你心里有颜色概念是因为你看着有色的物体---无论你怎么看。


( 就像你有负数概念不是由于你负债。) ( Z, § 331、§ 332)


维特根斯坦是对的,我们有颜色概念,并不是"因为"我们看着有色的物体,然而,我们的确需要以某种方式澄清"我们有颜色概念"和"我们看着有色的物体"这两件事之间的关系,才能够有效地祓除对应论的错觉。我们把红色归为一类,甚至我们把颜色归为一类,的确不同于把红、绿、圆形的东西归为一类,但现实对语言设置的这种约束并不是支持对应论的理据。


我们现在看到,一方面,尽管语法并不需要与现实对应,但它仍然对现实负责。但反过来,尽管语法要对现实负责,这种"负责"却显然不是: 语法以镜像的方式反映了现实的结构。工具当然并非与现实物件一一对应。我们的语言有名词和动词的设置,并非因为世界里存在着不进行任何活动也不处在任何状态中的东西,存在着不是由任何东西做出的活动---猫消失了,爱丽丝就看不见猫的笑。语言这般构成而不是那般构成是有道理的,但语法的道理不等同于现实事物如此这般的道理。就此而言,语法是自治的,语法的道理在相当程度上独立于世界的如此这般。语法,或语言如此这般构成的道理,使语言适合于描述事物是如此这般的,使语言适合于讲述事物中有如此这般的道理。


因此,我们不能在符合意义上谈论语法的对错; 我们谈论语法是否合宜。



使用者与研究者


制造温度计和用温度计来测量温度是两项大致可以加以区分的工作。我们平常用温度计来测量温度,不需要知道温度计为什么能够测量温度,不知道或不在意诸如水银的体积怎样随温度变化这类事实。但制造温度计的人必须了解这类事实。他当然像温度计的普通使用者一样了解应当怎样用温度计来测量温度; 不仅如此,由于他知道温度计为什么能够测量温度,知道温度计的"原理",他多半比普通使用者更懂得使用。不过,他的专长在于了解普通人无须了解的另一些事情上。澄清我疼和他疼有不同的语法结构,意谓不是行动动词,颇有点类似于这个层面上的工作。维特根斯坦描述一个孩子学习等差数列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他不是在教给我们应该怎么理解等差数列,而是应该怎样理解理解。


然而,在两点上,维特根斯坦的工作不同于温度计的制造者。


第一点相当明显: 语言的研究者不发明和制造语言。温度计的使用者也照样会对温度计的工作原理感兴趣。我们平常不问温度计为什么能够测量温度,可碰上在某些情况下怎么也测不到或测不准,我们就需要转向新工作; 我们既可能去检查环境,也可能去检查温度计本身,去琢磨温度计为什么能够测量温度。我们关注语言,就像这样的测量者。我们平常说话,并不在意语言本身,当我们想说什么却说不出来或说不明白,我们便转而关注我们用以言说的语言。


这里就维特根斯坦"哲学即语言治疗"的思想发一言。前面引维特根斯坦语录说,惟当哲学家愿意打破某些语法规则它们才引起我们注意,并问: 哲学家为何倾向于违背某些语法规则? 哲学旨在穷理,我们的语言却不是为穷理而生,就像普通温度计不是为测量极限温度而造,穷理之际,我们难免偏离甚至违背语言普通用法,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哪些偏离和违背是不得不然,哪些是思想混乱的结果。


第二点比较复杂。温度计制造者需要了解的是温度计怎样工作的机制,就此而言,拿语言学家跟他相比更加合适。哲学家所要理解的并非语言的机制,而是语言所体现的道理。这一点,后面文章还要专门讲到。



( 作者工作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哲学系、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责任编辑: 李理)



--------------------------------------------------------------------------------




注释:


*本文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6 年度重点项目《20 世纪中国伦理学: 问题与思考》及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资助,特表感谢。我的博士生胡欣诣通读本文草稿并提出宝贵修订意见,在此致谢。


①"普通语法"有时指所有语言共有的语法,如每个句子由动词短语和名词短语构成。本文的"普通语法"不是这个意思,这个意思我称作"普遍语法"。


② 普特南: 《语义学是可能的吗?》,载于马蒂尼奇编: 《语言哲学》,商务印书馆,1998 年,第607 页。


③ 笔者按,相对于因果必然性。


④ 谢尔兹( P. R. Shields) : 《逻辑与罪》,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74 页。


⑤ 麦金泰尔: 《追寻美德》,译林出版社,2003 年,第14 章。


⑥ 许慎: 《说文解字》,第八篇下,"尺"字条。


⑦ 史迪芬·平克: 《语言本能》,汕头大学出版社,第67 页,第71 页。





--------------------------------------------------------------------------------


参考文献


维特根斯坦著作(按著作缩写字母顺序排列)


BB Wittgenstein ( 1958) The Blue and Brown Books,ed. R. Rhees,Oxford: Blackwell.


KMS Anthony Kenny,ed. The Wittgenstein Reader,Blackwell,1994.


LPP Wittgenstein's Lectures on Philosophical Psychology,1946 - 1947,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


LWLⅠ Wittgenstein's Lectures,Cambridge 1930 - 1932,Basil Blackwell,1982.


LWLⅡ Wittgenstein's Lectures,Cambridge 1932 - 1935,Basil Blackwell,1979.


LWL Wittgenstein's Lectures,Cambridge,1930 - 1932.


OC On Certainty,Basil Blackwell,1969.


PG Philosophische Grammatik,Basil Blackwell,1969.


PO Philosophical Occasion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Inc.,1993.


RPPⅠ Bemerkungen über die Philosophie der Psychologie,Vol. 1,Oxford: Basil Blackwell,1980.


PU《哲学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Z Zettel,Basil Blackwell,1967.



二手著作〔按作者字母顺序排列〕


Baker&Hacker Gordon Baker and Peter Hacker,Wittgenstein,Rules,Grammar,and Necessity,1985.


Forster Michael N. Forster,Wittgenstein on the Arbitrariness of Grammar,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4.


Garver Newton Garver,Philosophy as Grammar,载于Sluge,Routledge Philosophy Guidebook to Wittgenstein and the Philosophical Investigations,Marie. Routledge,1997.


Glock Hans-Johann Glock,A Wittgenstein Dictionary,Wiley-Blackwell,1996.



进入 陈嘉映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哲学语法   普通语法   语法任意性   语言自治性   规则  

本文责编:陈潇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哲学 > 外国哲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42121.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